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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专题讲解: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此与传统民法上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不同,大家务必注意。

  5.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二、赠与人的责任

  1.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2.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

  1.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2.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1.法定撤销权的含义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仍然得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2.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赠与合同可以附有负担,若受赠人不履行该负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除斥期间

  (1)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四、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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