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有: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4、违约责任在我国是严格责任,但法律规定为过失责任的除外。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一)实际违约
1.履行不能
2.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二)预期违约
1.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履行期到来后将不予履行合同。
2.预期违约的样态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
3.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1)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2)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
三、违约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1. 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三)关于第三人过错
《合同法》第121条
四、合同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③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应合同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资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