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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专题讲解: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2. 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没有约定品质的应当符合该合同的通常品质和效用。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说是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任何权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额、币种支付价款。

  2.按约定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接受货物的构成受领迟延。

  3.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1)约定检验期间的

  ①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①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 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出卖人恶意时的例外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风险负担

  (一)风险负担的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承担其损失的法律规则。

  1.若风险由出卖方负担,那么标的物灭失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价金,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金的,应当反还。

  2.若风险由买受人负担,那么标的物因毁损灭失的,买受人应当支付价金,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反还。

  (二)风险负担的规则:

  1.原则——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①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②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2.例外之一 ——出卖在途货物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3. 例外之二——买受人受领迟延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所有权的移转和孳息归属

  (一)所有权移转

  1.动产以交付为准

  (1)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简易交付四种。

  (2)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和出卖人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归出卖人所有,直至买受人交付完所有的价款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若买受人不能支付价款或者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

  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二)孳息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可见孳息归属与风险负担一样仅与占有有关而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无关。

  四、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凭样品买卖

  1.概念

  凭样品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以事先向出卖人交付的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合同。

  2.特殊规则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3)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三)试用买卖

  1.概念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卖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由买受人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2.特殊规则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据交易习惯,若据此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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