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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二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在我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性请求权。

  1、首先作为支配权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都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不过这些支配权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其次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有除斥期间但是却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追认权等等。

  3、抗辩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4、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三项物上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停止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未授权给个人或者单位经营的国有财产收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必须主张,若债务人不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必须判决债权人胜诉。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其期间长于或者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有两种:一种是短期诉讼时效;另一种是长期诉讼时效。

  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下列时效为4年期长期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3、下列时效为3年期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而受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如何认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则因债权的发生原因有所不同。

  (一)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人请求债务人并且给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是若债务人在履行宽限期届满之前明确表明不予履行的则从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

  3、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二)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其他侵权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四)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一)中止

  1、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情形。

  注意,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如发生在最后的6个月之前,只要持续到最后6个月那么从6个月的时候起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

  诉讼时效中止是由于出现了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因此凡是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都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

  (4)义务人限制了权利人的自由

  (5)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

  3、效果

  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也就是将该事由持续的时间从诉讼时效中扣除掉。

  (二)中断

  1、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待该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因此只能有两者情况,即:

  (1)权利人行使权利

  ① 权利人起诉。

  ② 权利人实施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行为。具体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破产、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

  ③ 权利人于诉讼外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义务人承诺履行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关于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1)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代位诉讼对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1)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6、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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