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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民法考点专题讲解:合同之债的移转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所谓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消灭。此时让予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反还给受让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让予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受让人取代让予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移转,但专属于原债权人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与票据权利转让抗辩切断不同。

  (2)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债务承担的类型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而自己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此种债务承担实际上与债的担保相同,因此其适用债的担保有关规定,故于此无须详论。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四)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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