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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要考点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讲 中国古代法制史
  一、西周的法律

  (一)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两者共同构成西周的法律体系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

  买卖契约成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七出”和“三不去”的婚姻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

  (一)《法经》的内容

  1、《盗法》

  2、《贼法》

  3、《网法》

  4、《捕法》

  5、《杂法》

  6、《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处罚原则的规定

  (二)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型”的主张。

  三、秦代法制

  刑罚适用原则:

  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 区分故意与过失

  3、 盗窃案赃值定罪

  4、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 累犯加重

  6、 教唆犯加重

  7、 自首减轻

  8、 诬告反坐

  四、汉代法律制度

  (一)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时确立,源于“父为字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卑幼首匿尊长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行为,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请皇帝宽贷。

  (二)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断案的依据,论心定罪,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精神,即使其行为不合法也可以减免责任, 反之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追究刑罚责任。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1、《北齐律》12篇,将刑名和法例合二为一

  2、“八议”写入《魏律》

  3、《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4、《晋律》《北齐律》相继确定“准五服治罪”的制度

  六、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水平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二)十恶

  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

  1、谋反

  2、谋大逆

  3、谋叛

  4、恶逆

  5、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

  7、不孝

  8、不睦

  9、不义

  10 、内乱

  (三)五刑

  笞、杖、徒、流、死

  (四)司法制度

  唐代的三大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七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刑罚变化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规定,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笞、杖、徒、流、折换成脊杖和臀杖。

  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二)继承制度

  绝户财产继承办法:立继和命继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 的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继承权,另外的1/3收归官府所有。

  八、明代的法制

  (一)立法思想:明刑弼教

  (二)奸党罪的创设

  奸党罪创设于洪武元年,无确定内容,为皇帝滥杀提供法律依据。

  (三) 廷杖制度和厂卫制度

  九、清代的法制

  (一)清代的法律形式

  1、条例:一般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

  4、成例

  (二)清代的会审

  1、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2、朝审。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为四种情况: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

  第二讲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一)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行,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律总目,对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罚,废除凌迟刑

  2、《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的传统。

  (二)商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仿照日本德国民法典,总共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1、实行四级三审制

  2、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是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2、贿选宪法,指1912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版颁行的宪法

  第三讲 罗马法

  一、《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有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特点

  二、罗马法的发展

  《国法大全》包括《査士丁尼法典》《査士丁尼法学总论》《査士丁尼学说汇编》《査士丁尼新律》

  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组成。

  (三)诉讼法

  第四讲 英美法系

  一、英国法

  (一)法律渊源

  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罪重要的法律渊源

  2、衡平法

  3、制定法

  (二)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2、陪审制度

  3、辩护制度

  二、美国法

  (一)美国宪法的制定

  1787年联邦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正式改变宪法的唯一形式。

  (二)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第五讲 大陆法系

  一、法国法

  (一)法国宪法

  1、《人权宣言》

  2、1791年宪法是法国一部宪法

  3、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二、德国法

  (一)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指定的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契约原则和过失责任,同时规定了法人制度。他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三、日本法

  (一)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是钦定宪法,受德国宪法影响,带有大纲目性质,对公民权利规定范围狭窄

  2、和平宪法,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制定,确定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扩大国民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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