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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李书华律师
面对着这些难题,陪审制度在中国还远远不能迎来期盼已久的春天。
  三、陪审制度的完善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
  每~个制度的设立都有其价值追求和意图实现的目标。而每一个制度也都是根据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所追求的价值被精心构造出来的,并据此不断完善。在谈论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不得不反思现阶段我们的陪审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功能。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也是陪审制度的基本目标。司法公正的终极追求是个案的公正。而具体案件的公正是建立在准确地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可以平衡法官的职业化偏好和定式思维,弥补法官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加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并且监督审判程序依法进行。陪审制度可以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一条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当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法院的判决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也为法官抵抗外界干扰提供了有力武器,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陪审员在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行为,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必然会对参与其中的公民产生深远的影响,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必然会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改善我国的法治文化。

  (二)重新定位,改革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回顾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价值,不难发现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一些基本理念上出现了问题,导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朝着不理性甚至不正确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定位问题。《决定》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事实审和法律审并重,要求我们的陪审员是一种“全能法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生的法学专长。体现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就不仅要求高学历,还要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这对于一个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不足的陪审员来说,显然是一项无法承受的重任。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功能,参照其他国家实施陪审制度的经验,我们是否应该为我们的陪审员减负,将其角色回归为法官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法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运用公众朴素的自然理性、社会良知、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监督审判过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司法专横和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相应的对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就应以平民化为原则,不应有年龄、学历、法律知识水平等要素的限制,但可以就审判需要的表达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心理素质等要素加以适当的限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也应偏重于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传达、证据采信规的掌握、当事人法定权利、法官与陪审员各自职责的了解、庭审的基本程序的把握。这样重新定位后,现有的一些困境就可以解决,也就更有利于普通民众的参与。
  (三)完善陪审制的配套制度
  一项基本制度的实施,必须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在基本理念理清后,我们就要在立法和管理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1.在立法上,我们应该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使这一制度成为一项统一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功能价值,应该给予它宪法地位,保障它得到足够的重视
  2.尽快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具体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选任程序、职能责任、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员回避的情形等等实际操作问题,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有法律依据,使他们的地位得以保障。
  3.在管理上,成立一个人民陪审员自治性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组织、考核、培训、监督、奖罚,推动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面对着这些难题,陪审制度在中国还远远不能迎来期盼已久的春天。
  三、陪审制度的完善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
  每~个制度的设立都有其价值追求和意图实现的目标。而每一个制度也都是根据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所追求的价值被精心构造出来的,并据此不断完善。在谈论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不得不反思现阶段我们的陪审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功能。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也是陪审制度的基本目标。司法公正的终极追求是个案的公正。而具体案件的公正是建立在准确地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可以平衡法官的职业化偏好和定式思维,弥补法官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加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并且监督审判程序依法进行。陪审制度可以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一条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当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法院的判决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也为法官抵抗外界干扰提供了有力武器,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陪审员在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行为,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必然会对参与其中的公民产生深远的影响,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必然会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改善我国的法治文化。

  (二)重新定位,改革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回顾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价值,不难发现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一些基本理念上出现了问题,导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朝着不理性甚至不正确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定位问题。《决定》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事实审和法律审并重,要求我们的陪审员是一种“全能法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生的法学专长。体现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就不仅要求高学历,还要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这对于一个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不足的陪审员来说,显然是一项无法承受的重任。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功能,参照其他国家实施陪审制度的经验,我们是否应该为我们的陪审员减负,将其角色回归为法官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法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运用公众朴素的自然理性、社会良知、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监督审判过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司法专横和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相应的对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就应以平民化为原则,不应有年龄、学历、法律知识水平等要素的限制,但可以就审判需要的表达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心理素质等要素加以适当的限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也应偏重于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传达、证据采信规的掌握、当事人法定权利、法官与陪审员各自职责的了解、庭审的基本程序的把握。这样重新定位后,现有的一些困境就可以解决,也就更有利于普通民众的参与。
  (三)完善陪审制的配套制度
  一项基本制度的实施,必须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在基本理念理清后,我们就要在立法和管理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1.在立法上,我们应该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使这一制度成为一项统一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功能价值,应该给予它宪法地位,保障它得到足够的重视
  2.尽快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具体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选任程序、职能责任、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员回避的情形等等实际操作问题,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有法律依据,使他们的地位得以保障。
  3.在管理上,成立一个人民陪审员自治性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组织、考核、培训、监督、奖罚,推动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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