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陪审在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已经确立和流行。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
美国的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大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23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案件有无立案起诉的必要;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权。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证。某人被控告涉嫌刑事犯罪,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但是,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此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的23人中听证时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至少有12人投票通过。如果通过,该人即被正式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有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则由小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由此可见,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 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
小陪审团参与的刑事案和民事案的审判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有所区分。刑事案的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方能裁决。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刑事案必须达成共识背后的法律精神,是基于刑事案的被告如被定罪,涉及的惩罚是刑事的,换言之定罪后会坐牢,失去人身自由,重大的案件会涉及死刑,是生命攸关的事,所以一定要陪审团达成一致共识,对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定罪才算公允。
美国的陪审团成员宣誓要以客观公平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在独特的法意识的背景之下,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绝不能够质疑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公正性,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陪审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具有激励作用,对法官具有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
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在这里居于至高地位的陪审团就是一个共和国,一个从人民当中选举出来的法官团体,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成为自己的审判者,才能确保人民的民主、自由。
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肯定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的审判,有更强的审判公信力。美国法律的许多特色都围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像铁砂环绕着磁石。
作者: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