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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改进
发布日期:2010-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文章主要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以及制度价值进行了简要论述,并指出了这一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联系国外有关的陪审团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借鉴。希望能在中国的具体情况下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司法制度建设。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司法公正;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这项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关工作人员也对这项制度的价值进行了高度评价,例如我国最法院院长肖扬就曾说过:"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他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给人们带来的不良影响。另外,还有很多中央领导在各种场合强调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
  
  一、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价值
  1. 与法官同台断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兼顾国法、天理、民情,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2.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并通知当事人。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可以切断人民陪审员与社会和法官之间的固定联系,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保证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3. 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将组成合议庭审判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项司法制度,又是一项民主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者成为编外法官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人民陪审员要么认为自己专业知识不够,或者对自己权力的认识不够,人民陪审员在实际上成了陪衬,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要么就是陪审员长期固定,成为编外法官,实际与法官无异,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
  2. 人民陪审员名单相对固定,仍然无法彻底防止人情案的发生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虽然在具体案件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但仍然相对固定,这就给司法腐败可趁之机,人情案、关系案仍然可能发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价值的实现。
  3.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行使权力的程序不够明确
  我国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形势权利的具体程序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对于如何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现行法律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在一些地方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和机制。导致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严重影响了制度建设。
  4. 立法上的不足
  对于这一重要的司法制度,宪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其他各法律又规定不一,许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都要通过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来解决,与其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上的重要地位不符。
  5. 人民陪审工作空间仍需拓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6年全国"两会"的工作报告中披露:2005年人民陪审员年参与审理的只有18万件,仅占2.25%由此可知,人民陪审员忙闲不均的现象很突出,其作用发挥与社会期望值仍存在较大差距。人民陪审工作大有潜力可挖。人民陪审员制度大有可为。
  
  三、陪审团制度的借鉴
  陪审团为英美法系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在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立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在这些国家中,陪审团制度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1. 陪审团的产生程序
  陪审团的产生一般先由法院编制一个有可能吃人陪审员的大名单,然后从大名单中随机挑选小名单,最后进行预先审查,由双方律师进行挑选已确定最后的陪审团。通过这样的机制产生的陪审团,不仅具有很大的偶然性,避免人情案的出现,而且经过双方的挑选,有利于保持公正。
  2. 陪审团的权利义务
  实施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一般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加陪审,陪审团在诉讼中负责认定事实,而判决由法官作出。对陪审团的权利及权利行使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四、结语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是实行审务公开,推动司法公正,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有力步骤。也是实行人民民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成果有目共睹,令人欣慰。而在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值得关注和思考。
  我们应该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促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迅速发展。

作者:赵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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