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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状况的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09-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更好的节约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河南省杞县法院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人民陪审员制度。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1名,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审判力量。人民陪审员几乎100%参与了普通程序的审理,占全部已结案件的60%之多。在其参与办结的案件大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一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参与合议庭审理部分,很少参与庭前或庭后调解等其他诉讼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陪审员的价值;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与人民陪审员的奖励机制和惩戒制度相脱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开展起来并不理想,对人民陪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三是考虑陪审员出庭方便经济等因素,所选任人民陪审员往往来源于基层法庭所在乡镇,加之符合人民陪审员标准的人员数量有限,因此无法保证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无法保证陪审的质量;四是部分陪审员思想上仍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不懂法律专业知识,审判经验不丰富,班门弄斧惹笑话;甚至认为陪审工作无关紧要,陪审只起辅助作用,凑够合议庭人数就行等错误思想认识,因此在合议庭评议时往往不发表意见或随声附和应付了事,实际上根本发挥不了陪审的真正作用;五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不能及时解决,影响陪审员出庭的积极性;六是陪审员所在单位缺乏联动保障制度,在其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期间,被所在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时有发生,影响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的积极性;七是由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任免工作社会公开性不够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普及不到位等原因,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甚了解,不便于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利义务;八是陪审员参与陪审往往是指定陪审或随机抽取陪审,而缺少当事人合意选择陪审的机会,不利于陪审员潜在价值的发挥;九是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表决时,由于无法形成代表性多数意见,因此难以影响判决结果,陪审工作实际上是陪而不审或陪衬审。

  因此,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是由法律赋予陪审员更多的审判权利义务,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更广泛的诉讼程序,包括送达、庭前和庭后调解等程序;二是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三是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从教师、团委、农民工等群体中选任人民陪审员,体现出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为陪审工作提供双向互动的平台;四是注意提升人民陪审员思想认识,使其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激励人民陪审员参与培训和审判活动;五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解决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六是法院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联动保障制度,保证陪审员在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期间,不被所在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免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使其热爱陪审工作;七是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和任免工作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人民陪审法律制度的普法宣传,营造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良好法律环境;八是重视当事人合意选择陪审员的权利,增设当事人共同选定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制度,充分挖掘陪审员潜在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九是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要体现出对比优势,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庭表决时,能够形成代表性多数意见和影响判决结果,避免陪而不审或审而不议等现象的发生。(高新峰)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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