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 ||
西周 | 司寇 |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
秦汉 | 廷尉 |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
御史 |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 |
晋 | 御史台 | 以御史台主监察。 |
北齐 | 大理寺 |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
唐宋 | 大理寺 | 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
刑部 审刑院 | 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 |
御史台 |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下设台、殿、察三院。 | |
三司推事 | 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 | |
地方司法机关 |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 | |
明清 | 刑部 |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
大理寺 | 复核驳正 | |
都察院 | 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 |
三司会审 |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 |
地方司法机关 | 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 清: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 |
廷杖 | 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 |
厂卫 |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 |
九卿会审-明 |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决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 | |
朝审-明 |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 |
大审-明 | 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 |
秋审-清 |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 |
朝审-清 | 对刑部处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 |
热审-清 |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