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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普通法是12世纪左右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规则。

  衡平法是14、15世纪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大法官的“良心”、“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

  制定法,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封建时期初期由国王行使立法权,13世纪国会产生后也行使部分立法权。国会和国王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冲突,推动了英国宪政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三)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四)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加强,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适用也逐渐深入和广泛。到18世纪中叶,英国法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之初的美国法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排斥后,美国开始理智地继承英国法。并在批判地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美国自己的法律体系。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使美国法更加民主,程序更加简洁。

  4.现代美国法

  制定法数量大增;法律系统化加强;行政权力扩大;国家干预经济加强,出现许多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渊源

  (一)英国法渊源

  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程序先于权利特点。

  衡平法:大法官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程序简便灵活。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普通法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各个领域;而衡平法只是补偿性的法律,只涉及普通法调整不力的领域,如信托、契约等,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当事人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发挥作用。但当两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制定法: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使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上升。现代英国制定法的种类主要是: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二)美国法渊源

  美国法与英国法一脉相承,法律渊源名称也相同。但美国有所发展。

  制定法:由于宪法对联邦和各州的权力进行了划分,联邦和各州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立法。所以在立法上,联邦和州是双轨制的,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也有宪法和法律。

  普通法:1776年以前已经适用于北美的英国普通法,独立后经过各州议会以立法形式确认或者各州法院以判例形式认可,均继续有效。各州普通法自成一体,没有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

  衡平法:独立前北美的衡平法院管辖范围比英国大,还包括在英国属于宗教法院管辖的案件;独立后越来越多的州取消了单独的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

  宪法由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前3条涉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行使,第4~7条规定了州权的行使、联邦和州法律的关系、宪法的修正和批准程序等问题。

  宪法最重要的原则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其中前10条修正案被成为“权利法案”。

  四、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

  现行英国法院组织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上议院为英国本土的最高审级;海外案件的最高审级为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合称为“最高法院”,但它们并非真正的最高法院。

  基层法院民、刑分开。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基本上是民事法院,治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则属刑事法院。

  2.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的法院组织是双轨制的。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州法院系统则因州而异。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各级法院均有拘束力。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的案件,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该制定起源于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三)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起源于英国。传统的英美陪审分大、小两种陪审团。大陪审即起诉陪审,小陪审则参与实体审理。现代英国已经废除了大陪审,小陪审也只在少量刑事案件中采用;美国陪审制的适用比英国广泛。

  陪审团只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而且不允许对该裁决上诉。

  (四)辩护制度

  1.对抗制

  2.律师制度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形成

  (二)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运用法律以归纳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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