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资料《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普通法是12世纪左右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规则。
衡平法是14、15世纪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大法官的“良心”、“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
制定法,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封建时期初期由国王行使立法权,13世纪国会产生后也行使部分立法权。国会和国王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冲突,推动了英国宪政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三)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四)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加强,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适用也逐渐深入和广泛。到18世纪中叶,英国法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之初的美国法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排斥后,美国开始理智地继承英国法。并在批判地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美国自己的法律体系。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使美国法更加民主,程序更加简洁。
4.现代美国法
制定法数量大增;法律系统化加强;行政权力扩大;国家干预经济加强,出现许多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渊源
(一)英国法渊源
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程序先于权利特点。
衡平法:大法官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程序简便灵活。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普通法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各个领域;而衡平法只是补偿性的法律,只涉及普通法调整不力的领域,如信托、契约等,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当事人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发挥作用。但当两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制定法: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使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上升。现代英国制定法的种类主要是: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二)美国法渊源
美国法与英国法一脉相承,法律渊源名称也相同。但美国有所发展。
制定法:由于宪法对联邦和各州的权力进行了划分,联邦和各州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立法。所以在立法上,联邦和州是双轨制的,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也有宪法和法律。
普通法:1776年以前已经适用于北美的英国普通法,独立后经过各州议会以立法形式确认或者各州法院以判例形式认可,均继续有效。各州普通法自成一体,没有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
衡平法:独立前北美的衡平法院管辖范围比英国大,还包括在英国属于宗教法院管辖的案件;独立后越来越多的州取消了单独的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
宪法由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前3条涉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行使,第4~7条规定了州权的行使、联邦和州法律的关系、宪法的修正和批准程序等问题。
宪法最重要的原则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其中前10条修正案被成为“权利法案”。
四、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
现行英国法院组织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上议院为英国本土的最高审级;海外案件的最高审级为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合称为“最高法院”,但它们并非真正的最高法院。
基层法院民、刑分开。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基本上是民事法院,治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则属刑事法院。
2.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的法院组织是双轨制的。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州法院系统则因州而异。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各级法院均有拘束力。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的案件,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该制定起源于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三)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起源于英国。传统的英美陪审分大、小两种陪审团。大陪审即起诉陪审,小陪审则参与实体审理。现代英国已经废除了大陪审,小陪审也只在少量刑事案件中采用;美国陪审制的适用比英国广泛。
陪审团只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而且不允许对该裁决上诉。
(四)辩护制度
1.对抗制
2.律师制度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形成
(二)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运用法律以归纳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