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资料《外国法制史》大陆法系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历史沿革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法兰西封建法
(1)9~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
(2)13~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
(3)16~18世纪以王室法令为主要法律渊源。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拿破仑的全面立法,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
(1)议会权力缩小,行政权力扩大,委托立法加强;
(2)对原有法典进行修改,除《民法典》和《商法典》外,其他三部法典都被新的法典取代。
(3)判例作用提高
(4)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
(5)欧盟法成为法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德国封建法
2.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建立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
4.法西斯时期法律制度的蜕变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三)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的形成与发展(受中国唐朝、明朝法律影响较深)
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先学法国,再学德国)
3.现代日本法的发展(受英美法影响较深)
二、宪法
(一)《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人权宣言》: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制原则
2.法国宪法:
西方国家中制宪最多,共15部宪法。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法国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结构也最特殊。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是现行宪法,政体是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
2.“和平宪法”
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法典的特点:
(1)自由主义
(2)折中主义
(3)实用主义
2.原则
(1)平等原则
(2)无限私有原则
(3)契约自治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
3.历史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二)《德国民法典》
1.特点
(1)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首先,肯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对所有权的行使适当加以限制;其次,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但它只注重当事人意志的外部表现;再次,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承认无过失责任原则。
(2)规定了法人制度
(3)保留了封建残余
(4)立法技术高超
2.历史地位: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对20世纪民法具有深远影响。
四、司法制度
(一)法国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封建时代建立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巴黎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
现行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违警法院、大审法院和初审法院。行政法院系统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
2.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实行当事人主义。
刑事诉讼: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957年新《刑事诉讼法典》。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对抗制与纠问制)。
(二)德国司法制度
1.帝国时期的法院组织: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
2.帝国时期的诉讼法: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三)日本司法制度
1.近代日本法院组织: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包括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和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2.近代日本的诉讼法:1890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典》;1890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典》。两者都是仿照德国法律制定的。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1.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具有法典编纂传统
3.恪守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4.运用法律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5.诉讼方法倾向于职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