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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五)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

  (2)精神损失不赔偿。

  注意: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先追缴退赔,然后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人民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可以提起,不能调解。

  3.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单独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死亡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所有被告人同时死亡的,刑事诉讼终结,附带民事诉讼也随之终结,被害人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一个被告人先死亡,以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随后其他被告也都死亡,则刑事诉讼终结,但附带民事诉讼继续进行)

  (5)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立案到一审宣判之前,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

  ◆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公安、检察的调解可以反悔)。

  (2)条件: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条件;

  原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进行选择。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提出赔偿的具体数额和相应的证据

  物质损失系犯罪行为造成;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5.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刑民一同审理,分开审时同一审判组织,先刑后民;

  (2)除检察院提起外,可调解;

  (3)决定受理和副本送达期限同民事:7 天、5 天。

  (4)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

  (5)可查封扣押,但不能冻结;

  (6)被告人已赔偿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此处为一次即可,而自诉案件的撤诉处理则需要两次)

  (8)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9)不收取诉讼费。

  (10)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1)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判决,查明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12)上诉期限:一并审理的,同刑事;分开审理的,按民事。

第十章 期间、送达

  1.期间

  (1)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2)计算方法:

  ① 以时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以内。

  ② 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以内。

  ③ 如果是以月为计算单位的,半个月以 15 天为计算,也就是说 15 天为半个月。整月的 有两个计算方法:前一个月的某一日,到后一个月的同一日为一个整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 日,到后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整月。

  (3)期间届满之日,赶上法定节假日的要顺延到节假日之后的第一的工作日为期间届满之日。但是,如果期间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的人身自由的不准顺延,要如期结束应当结束的诉讼行为。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时间。

  (5)重新计算期限的:①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

  ② 身份不明的,自查清之日起计算;

  ③ 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

  ④ 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

  ⑤ 发回重审的,重新计算。

  (6)精神病鉴定必须在省级人民政法指定的医院,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其他鉴定计入;

  中止审理的不计入。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7)期间恢复的条件:

  ① 申请主体:当事人

  ② 原因:有正当理由,如由于不可抗拒

  ③ 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 5 天之内

  ④ 处理:法院审查,作出裁定

  2.送达

  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调解书不适用)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军队、监狱、劳教)

第十一章 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但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合格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报与报案相比,举报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要详细、具体;

  控告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揭漏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刑诉法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注意,不包括15条的第1项,因为第1项根本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不符合第1个条件)

  →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

  →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3.立案监督

  (1)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检察院要求说明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 7 日内说明。检察院要求立案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 15 日之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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