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六)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二章 侦查
1.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所
① 7 种侦查行为只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的必经程序;
② 讯问时,侦查员 2 人以上;
③ 应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根据其回答进行提问;
④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
⑤ 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不通当地言语,应当聘请翻译;
⑥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 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 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刑诉法》96 条)
⑦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⑧ 共同犯罪人的讯问,分开进行
(2)询问证人、被害人
① 地点:单位、住处或检察院、公安机关
② 分别询问
③ 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④ 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勘验、检查
① 勘验人是回避对象
② 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和尸体;家属不同意,可以强制尸体检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还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在场
③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
④ 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男医师也可以)
(4)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① 需要搜查证
② 法院不能搜查,不能冻结
③ 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扣押物证、书证:与本案无关的3日内返还;决定扣押的,7日内通知;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向上级申诉。
公安机关、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交国库或返还被害人。→注意:公安机关不能直接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不能直接上交国库!不能直接返还给被害人
(6)鉴定
只有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辨认(辨认的概念和意义、辨认的程序)
① 公安:辨认人 7 人,物 10 个;
② 检察院:一律 5 个;
③ 主持:2 人
④ 被辨认的条件应有相似性
(8)通缉
① 对象:应当逮捕而在逃
② 主体: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检察院可决定、公安机关也可决定;
③ 超过辖区的:报请有权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9)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而进行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查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也可以进行侦查试验
2.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理:
A. 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B.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从批准决定之日起算,拘留的期限不计入。
① 一般为 2 个月
② 案情复杂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③ 4 类犯罪案件,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再延长 2 个月:广、大、流、远、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记忆口诀 :案件影响广大、流传深远。
④ 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且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5个月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再延长 2 个月;
⑤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注意:公安机关申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承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情况和具体理由。
⑥ 侦查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
⑦ 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须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备案。
⑧ 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3、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 侦查权限
1、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两种情况:
①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检察院应在24小时内讯问,在24小时内通知
3、检察院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天。
● 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撤销案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①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在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4.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种类:退回、自行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件——>退回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发生在一审阶段
检察院进行,自身建议(2 次,一次 1 个月):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法院建议(没有次数,但不能超过 1 个月):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移送的材料中没有这方面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注意:法院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只能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建议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即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在此阶段,决定补充侦查权仍属于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