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内容: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程序性审查
(2)处理:一般为受理,特殊情况的处理为重点
①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③ 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不应受理;
④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 刑诉法 15 条 2-6,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不受理
⑥ 身份不明的,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受理。
(3)期限:普通 7 天,简易 3 天。(计入审理期限)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起诉书副本开庭前 10 日送达当事人
(2)3 天前公布开庭时间、地点,案由。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3.法庭审判
(1)宣布开庭
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权
(2)法庭调查
① 建议补充侦查
② 调查核实证据,无搜查权。
③ 发现新事实的处理: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
④ 公诉人发问被告人,不需经过许可,其他人都需要
⑤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
⑥ 询问证人的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⑦ 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由法官裁决,可以出示。
(3)法庭辩论
范围:证据与事实
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4)被告人最后陈述
① 不可剥夺的权利,
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③ 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
① 评议一律不公开
② 宣判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6)判决种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审理期限:1+0.5+1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1)适用范围: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2)不适用的案件:6 类
①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 外国人犯罪
③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⑤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⑥ 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不同意适用。
(3)程序的提起:三方都同意,发动者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4)处理:可以酌情从轻
(5)不可省略的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5.法庭秩序(除拘留和罚款外其他都由审判长自行决定)
(1)警告、训诫:审判长
(2)不听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院长批准 1000 元以下罚款或 15 日以下拘留
(4)对罚款拘留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延期审理:用“决定”
(1)需要调取新的物证,或者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是重新鉴定,重新勘验。(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延期审理。(回避的延期计入审限)
(4)需要给准备辩护的时间而延期审理。(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A、因拒绝辩护等原因,而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
B、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高检规则353条)(汪海燕说变更追加起诉,审限重新计算。)
C、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7.中止审理:用“裁定”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简易转普通的,用决定。
(4)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原则上不计入审理期限。
8.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自诉案件
(1)范围:
①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提起自诉的条件:
① 必须有适格的自诉人(被害人,被害人无法告诉的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②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时被告不能下落不明,如果起诉时能找到被告,但诉讼中被告跑了,则是诉讼中止);
③ 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④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⑤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不参与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3)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①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签收时生效;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②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③ 都可自行和解、撤回自诉;
④ 自诉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反诉的条件:
① 对象:自诉人
②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自诉案件
④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5)按撤诉处理的两种情形:
①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 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②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6)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相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10.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 审级:基层、一审
② 案件:
a.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不可适用)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b.告诉才处理的。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 不适用的: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2)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① 审判组织特殊
② 传唤简便
③ 送达简便
④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注意:如果是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则即使是简易程序,也必须派员出庭
⑤ 审理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不得被剥夺。 注意: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⑥ 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⑦ 简易程序可转变为普通程序。根据《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但一旦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简易程序。
依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决定转为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卷退回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起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11.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只能针对实体性问题
裁定:
实体: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程序: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
核准死刑。
决定:都是针对程序性问题,如延期审理、回避、是否立案、不起诉、逮捕、拘留、据传、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调取新证据、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