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七)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三章 起 诉
1.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③ 补充侦查
④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⑤ 期限:1+0.5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提起公诉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简易程序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4)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5)主要证据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记忆口诀:中尉正自立累
主要证据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而不是由法院确定的。
3.不起诉(1)法定不起诉:应当不起诉;检察长做出决定
“轻微射死追告”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检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重新侦查,而不能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
(2)相对不起诉:事实是有罪 法律上无罪 可以不起诉
①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② 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
③ 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
④ 事实上有罪,法律上无罪,被不起诉人有申诉权。
(3)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委员会决定
① 经过退回补充侦查
② 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程序
① 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②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③ 不起诉结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④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⑤ 公开宣布,宣布之日起生效;
⑥ 对被不起诉人的处分: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⑦ 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5)救济
① 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7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② 被害人:7日内向上一级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
③ 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向上一级复核。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1.公开审判原则
(1)含义审判公开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向社会公开:可以报道可以采访
(2)原则的例外:A. 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开庭时年龄 C.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D. 经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不公开。
(3)不公开审理的,不能旁听;(包括本院法官、当事人近亲属)
共同犯罪中一人不公开全体不公开。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宣判程序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审判组织:独任庭和合议庭
(1)独任制:基层法院第一审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是一律都适用独任制)
基层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时,不能进行独任制审判。
(2)合议制: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4. 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3)审委会:
① 范围: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② 程序: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制审判的案件也可以提交)
③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4)人民陪审员制度
A.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包括过失犯罪)
(2) 被开除公职的;
(3)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的任命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C.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D. 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要求和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要遵守法官职业道德(退休法官、法警、法院行政人员都要遵守法官职业道德)
对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其单位不能克扣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E.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3人中要有1人,5人中要有2人,7人中要有3人)
3. 两审终审制
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2)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3)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但又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