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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十二)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特有原则:

  ①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没有“惩罚”;

  ② 分案处理原则;→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开进行;

  ③ 不公开审理原则;(14~16一律不公开、16~18一般不公开)

  ④ 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二)程序特点:

  ①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证人相同)

  ② 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③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④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2.外国人国籍的确定

  3.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人原则

  必须为中国律师;外国人不能为外国人的辩护人,除非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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