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清偿。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责任,任一合伙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迫偿。
(四)入伙与退伙
(1)入伙。吸收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与新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三类:
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当然退伙;
三是除名退伙。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专题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以私人财产投资的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16条);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投资及其孳息形成的,投资人对其享有所,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17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须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利范围。
(3)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
(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0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引起个人独资解散的原因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任意解散
(2)强制解散
(3)法定解散
专题三 外商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条件
①采用先进技术服务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②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出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少于25%。 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4、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解散事由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④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企业;
(2)先进技术企业。
2、出资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
3、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
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组织形式
法人型企业或合伙型企业。
5、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6、合作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l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6、解散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外资企业
1、设立条件
①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②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刃%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禁止行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企业的其他行业。
3、限制行业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4、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5、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解散事由
① 经营期限届满;
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③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④ 破产;
⑤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