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判例(在我国不是)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概述
1、2000通则修改的主要方面:
A.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B.明确了在FCA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
C.扩大了FCA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名称 | 交货地点 | 风险转移 | 运输 | 保险 | 运输方式 | 各组特点 |
EXW工厂交货 | 卖方工厂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各种方式 | 内陆交货 |
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
买方 买方 买方 |
买方 买方 买方 |
各种方式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 |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船上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
陆上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
到货合同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款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A.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2、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A.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的问题
B.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食物的所有权问题
C.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3、公约的任意性
A.当事人可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
4、我国的保留
A.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B.扩大适用的保留:仅适用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结国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要约
A.要约构成条件:向特定人提出、内容十分确定、愿意承受要约约束
B.要约生效
C.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称撤回;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称撤销
D.要约失效:因过期、撤销、拒绝失效
2、承诺
A.有效承诺的条件: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期内、内容一致
B.承诺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C.承诺撤回: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交货、质量担保、权利担保、交付单据
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接收货物
四、风险转移: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合同中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写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2、合同未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3、运输中的销售货物风险转移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4、在买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5、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风险从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五、违反合同补救办法
1、卖方: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
3、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
4、免责条件:不能控制、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障碍所至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班轮运输
1、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2、提单特征:
A.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B.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C.是承运人凭以音乐会货物的具有特权特性的凭证
3、提单的种类:
A.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银行一般接受已装船提单
B.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
C.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D.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E.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内容:
A.正面:提单记载事项
B.背面: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5、《汉堡规则规定》
A.善意保函有效
B.恶意保函无效
C.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6、跟单信用证机制中保函的使用情况:
A.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恶意:承运人先赔偿收货人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B.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均为无效保函
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预借提单:在货物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C.为提货而出具保函: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区别善意与恶意
恶意: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全部损失,且保函无效
善意: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
D.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E.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对提供货物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F.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H.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A.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D.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E.适用范围: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汉堡规则
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
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C.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D.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F.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
G.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三、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提供部分舱位)主要内容:
A.船舶说明条款
B.预备航次条款
C.有关装货条款
D.装卸期间
E.运费条款
F.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2、定期租船合同
A.船舶说明条款
B.租期条款
C.租金支付条款:每隔半月预收一次
D.停租条款
E.运送合法货物条款
F.航区条款
3、光船租赁合同: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第二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概述:
A.种类: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B.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C.航空运单:不是货物的特权凭证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主要内容:
A.航空货运单:初步证据,灭失不影响合同效力
B.承运人责任: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
C.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免责
D.承运人责任限额: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E.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7日内提出异议,延迟交货14日内提出,两年时效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约》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铁路部门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4、承运人的免责: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自然货损、货方过失等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足额赔偿,但不超过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6、发货人和收货人义务权利
7、诉讼时效:9个月内提出,逾期赔偿请求诉讼在2个月内提出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尚未生效)
A.范围:约定地点、交货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B.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C.责任期间: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赔偿责任原则: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E.赔偿责任限额
F.索赔与诉讼时效:次一工作日提出;损坏不明显6日内提出,2年诉讼时效
G.管辖:被告主营业所、订立地点、交付地点、载明的其他地点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1、基本原则:
A.保险利益原则
B.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C.损失补偿原则
D.近因原则
2、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3、合同的内容
A.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B.保险标的: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C.保险价值:投保的实际价值
D.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
E.保险除外责任:自然损耗、意外、发货人引起损失等
F.保险期间
G.保险费: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4、合同变更:前提是主体主变
5、合同终止: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违约终止、危险发生终止、事故外原则终止
6、委付与代位求偿
二、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A.平安险:单独海损(货物由意外原因造成部分损失)不赔
B.水渍险:包括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包括水渍险、由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
2、保险除外责任
A.由被保险人故意或意外造成
B.发货人责任
C.责任开始前已存在
D.自然损耗
E.战争险和罢工险除外
3、索赔时效:全部卸离运输工具起2年
4、险加险别
A.一切附加险
B.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支付工具的种类:货币和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性: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
三、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付款人不限 | 付款人不限 | 付款人限于银行 |
到期付、见票付 | 见票即付 | |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出票人、收款人 | |
需要办理承兑 | 远期本票不须承兑 |
四、票据行为
1、出票:制作汇票并签名、交受款人
2、背书:合法有效的背书使其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
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期限1年
4、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汇票的主债务人
5、付款
6、拒付与追索:我国追索权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6个月,日内瓦公约规定1年,英国规定6年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银行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银行信用证使用最多
汇付 | 托收 | 信用证 | |
概念 | 买方委托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顺汇法) | 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收取货款(逆汇法) | 银行依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滞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
当事人 |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 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 |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人、议付行、保兑行 |
种类 | 电汇、信汇、票汇 |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即期和远期、可转让和不可转让、跟单和光票信用证 |
银行义务 | 及时提示、表面一致、无迟延解交、无延误通知 | 审查是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
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
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D.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E.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
3、信用证欺诈种类:
A.开立假信用证
B.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条款不清、责任不明
C.伪造单据
D.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第五章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管理概述
1、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3、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纳税,逾期加收1‰的滞纳金
4、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倾销: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2、损害: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瓮中瓮中保障措施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1、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
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C.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保障措施的实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3、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成立: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汇付 | 托收 | 信用证 | |
概念 | 买方委托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顺汇法) | 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收取货款(逆汇法) | 银行依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滞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
当事人 |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 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 |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人、议付行、保兑行 |
种类 | 电汇、信汇、票汇 |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即期和远期、可转让和不可转让、跟单和光票信用证 |
银行义务 | 及时提示、表面一致、无迟延解交、无延误通知 | 审查是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
不同点 | A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 | B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 |
确立适用法律依据 | 依永久性协定 | 依临时性协定 |
适用力度 | 不允许保留或偏离 | 国内法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
法律框架结构 | 完整统一的制度 | 各协议相互独立且分散 |
调整范围 |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 | 货物贸易 |
争端解决制度 | 统一性 | 分散性 |
相同点:1、A吸收B的总协定规则;2、A遵循B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立143个成员
四、世界贸易组织职责:
1、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
2、为谈判提供场所
3、实施争端解决制度
4、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5、促进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
五、机构设置
1、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所有成员代表组成
2、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
由各成员代表组织,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3、理事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
4、委员会
5、下属机构
6、秘书处和总干事:职能机构
六、决策程序
1、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
2、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
A.决策、修正、最惠国待遇需要全体成员接受方有效
B.对任何协议解释、豁免某成员义务:成员3/4多数通过
C.一般条款修改、接受新成员:2/3多数通过
七、争端解决机制
1、类刑: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其他情形
2、审理案件、作出裁决机构:专家组、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
3、争端解决程序:磋商、起诉、裁定和结论、上诉机构审查和裁定、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实施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A.特点: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同一性
B.例外: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2、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例外:政府采购例外;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3、透明原则:两个要求:公布和通知
4、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同的优惠原则
二、关税措施
1、世界组织对关税的原则: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
三、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
1、农业协议新纪律:
A.市场准入关税化
B.国内支持弱化
C.出品补贴列明化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临时性保护原则
D.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版权独立原则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一、调整对象: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