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3、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3、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④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a.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d.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修理;b.重作;c.更换;d.退换;e.补足商品数量;f.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g.赔偿损失。
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①“三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本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二)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犯罪行为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①违约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履行的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
②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a.产品存在缺陷。b.产品缺陷在销售时已经存在。c.有损害事实存在。d.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③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a.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五、产品质量法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 |
不作为义务 |
1、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 3、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除裸装的食品或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其他任何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 5、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成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二)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
1、概念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事责任。
3、依据
①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②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③产品质量缺陷。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进货时的质量义务
(2)销售者进货无销售前的质量义务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标识有关规定
(4)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及直接责任者作出的处罚决定。例
如: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要负刑事责任:
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
③在食品、饮料、酒类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