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个人独资企业法复习指导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2)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8)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19)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个人独资企业20)。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个人独资企业27)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责任消灭时效制度(个人独资企业28)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对比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