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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外商投资企业法复习指导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

  股权式合营-各方出资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与注册资本

  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6)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②企业的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减;④合并、分立。

  (3)董事会人数与任期。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

  契约式合营-各方出资不折合为股份比例,按照合作契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组织形式与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应为自有财产、不得用合作企业财产为出资设立担保。

  3.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2)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4.外国合作者先收回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1):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法

  1.概念与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需经审批机构批准;企业财产的转让和抵押须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工商机关备案。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四)总结七点共同特征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2、企业的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7、股权转让须经他方同意并由审批机构批准,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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