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原因。
1、案件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没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都盯在刑事案件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深入了解,更没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在我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没有一件采取保全措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侦破及审理,需要相当一个过程,被告人的家属有充足的时间来转移变卖财产,因为这类案件中大多是伤害、杀人而引起的,被告人家人意识到要赔偿,所以他们大多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2、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他们往往说:“打了不罚,反正我被判刑,钱我是不出,拘留只是十五天,判我几年做了几年监,大江大河过去了,小河沟算啥?”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3、被告人家属不理解,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不予配合,而被告人往往又在狱中,使案件无法执行。
4、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大,情绪激动,执行过程中很难和解,受刑事案件的影响,申请人的要求期望值往往高于现实,即使是查找不到被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同意法院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四处上访、告状,执行人员往往受外界影响,不敢或不愿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案件长期积压。
5、被执行人偿还能力不足。刑事附带民事的被执行人往往文化程度不高,素质较低,家庭经济状况往往不佳。在刑事案件判决前,被执行人及家属为了创造刑事从轻,往往托熟人,走门子,花了不少钱,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下余款项已无力偿还。
6、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7、交警队对肇事车辆扣押放置时间太长,多则十年,少则一年,被日晒雨打,常把一辆新车人为地变为废车,最后常以破烂价格卖掉,好端端地一个执行标的放毁,无法执行,还要看车费,甚至车辆价值还不足偿还看车费。
8、执行人员执法思想不到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即使会见到,也往往徒手而归,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案件搁置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推委塞责。
执行难的对策。
当前,大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在审结后,有些被告人对调解或判决中关于经济赔偿部分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如不及时依法执行,必然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1、从思想上的高度认识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意义。
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被告人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不能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体现了严厉打击惩罚犯罪的《刑法》宗旨,可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从而达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2、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结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主动履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一要执行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执行工作,要敢于碰硬,善于执行。二要认真审查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实质性因素,审查申请执行的手续,根据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期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审理的大概过程,了解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执行。
3、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工作。
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对属于被告人的家庭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或扣押,作为被害人亦应及时提供被告人的财务线索,以便及时查封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明确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即案件一旦发生,国家的政法机关就会积极主动的动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手段,进行查证、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而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我国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民事案件的胜诉与否,判决款项执行回来的多少,关键在于当事人自己能否及时有效的举证,能否及时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等民事权利。不要像对待刑事案件那样,对审判机关有过分的依赖思想,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人民法院不会也不可能包揽一切。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应及时正确地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色转换到民事案件的原告角色当中来。为了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应积极查证被告的财产,及时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当然,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也有义务告知原告享有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作出决定。
4、尽快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克服“执行难”,弥补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
一些“执行难”的案件实质上是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也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因支付不起可以依现行破产法加以解决。但对公民个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则无法可依,如果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一部分“执行难”案件就可以转为破产案件而得到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难以界定的问题,如冰箱、彩电等家电,前几年对于一般家庭来讲,还是奢侈品,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冰箱彩电已成为一个家庭相当普通也是必需的物品。一台新冰箱彩电价位仅在1000—2000元间,而旧的仅值300—400元。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往往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旧彩电、旧冰箱予以扣押、拍卖,如果人民法院不扣押、拍卖,申请人就反映你承办人执行不力,不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如人民法院对旧冰箱、旧彩电进行扣押、拍卖,除支付出车费用外,还需支付评估、拍卖佣金等费用,所剩价款仅仅100-200元,执行意义不大。这种情况出现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个人生活必需品限定不清,以及缺少个人破产制度不无关系。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多个方面因素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较大改观。 作者: 段连芳 李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