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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可忽视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

    1、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与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矛盾突出。许多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被告人根本无力承受,即使有犯罪所得,也常被挥霍一空,或在追赃时就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已没有了财产。且被告人的刑期越长,赔偿的可能性越小。尤其是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由于没有被执行人,很难甚至无法继续执行。

    2、被告人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大多被告人经济条件较差,没有或很少财产。即使有,对造成的损失来说也是车水杯薪。

    3、被告人的财产难于查证。尤其是家庭共有或与他人合伙的,很难加以区分。如要区分,必然涉及析产,而执行员对此无法解决。 

    4、被告人家属不配合。认为被告人犯罪是他自己的事,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去找被告人赔偿。

    5、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告人没有震慑力。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都已失去人身自由,即被采取了与其行为对应的最高强制措施,其他一般的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拘传、拘留等,没有实际意义。  

    6、申请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之间的特殊对立,造成申请人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法院提供的线索有限。 

    7、有些执行员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认识不到位,有畏难情绪。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毕竟还必须执行。为此,特建议:(1)加强立案审查,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申请人又不能举证的,直接中止执行或发给债权凭证,减少该类案件的积压。(2)在侦察、起诉、审判阶段,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3) 尽量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赔偿,减小被害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对立。(4)加大对被执行人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打击力度。(5)把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为缓刑考验、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6)将保证人对被告人在遵守刑事诉讼制度上的担保,扩大到民事赔偿。(7)将罪犯在劳改中的劳动所得,扣除必需费用后,支付给被害人。

作者:兴国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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