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额判赔还是酌情判赔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判决要实行全额判赔,但湖南省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情况是按照法律规定,根据被害人遭受实际物质损失全额判赔,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湖南省多数法院遵循此种做法。另一种情况是不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酌情判赔,判赔数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有多名被告人的判赔数额也不超过6万元。如认为被告人无实际履行能力或实际履行能力严重不足的,有的还在4万元以下判处。有的法院的基本做法是对死刑被告人一般判赔3万元左右,对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比对死刑被告人判赔数额略高,如有多名被告人的,再适当增加判赔数额。该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被告人尤其是死刑被告人大都无足够赔偿能力,足额判赔“判了白判”,但鉴于法律有规定,还是笼统判赔一定数额。二是如果全额判赔又无法执行到位,势必引起被害人一方纠缠、上访,将矛盾集中在法院。因此,该两地区法院认为此种做法更符合实际情况,这样更便于做被告人一方工作,主动交纳判赔数额,给被害方一定安抚,避免高额判赔不能兑现引起被害方无休止的纠缠、上访、闹事,个别案件的被害人系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支柱,其被致死后,家属得不到赔偿,家庭确实又非常困难的,生活无法保障,政府部门在此情况下“埋单”也能承受,有利于达到“案结事了”。
上述两种做法各有优劣、利弊:第一,法律有全额赔偿的明确规定,不能因为被告人无力赔偿或者可能无力赔偿就不判赔或少判赔,否则,有损法律尊严和判决的公正性。第二,笼统判决导致不少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无所适从,如维持原判,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如依法改判,则出现上诉的多判赔,不上诉的少判赔,判了的也很难执行,二审法院很为难。有鉴于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判赔问题的根本所在。
二、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赔偿责任承担
对于共同犯罪问题。如果所有共同被告人均在案受审,一般处理是,在确定全案所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各被告人致害作用的大小判决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对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好办。但如果仅有部分被告人到案受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在案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湖南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判决在案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只判决在案被告人承担相应份额,给在逃共同作案人留出相应份额,有的判决在案被告人承担相应份额后,再判决其对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共同作案人在逃,法院未经审判并不能宣判其有罪,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将其列为当事人审判,故不应给其预留应赔份额,更不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首先应当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总金额,然后根据各在案被告人的作用认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最后判决各在案被告人对全部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在逃共同作案人被抓获后另行判决时,再确定其在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份额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已被判决并已足额或超额赔偿的被告人,可据此请求法院向后判决的被告人追偿其多支付的赔偿金。
三、赔偿数额与量刑的关系
将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理,这是考虑到被告人具有悔罪心理,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否赔偿了就要一律从轻处罚,还要结合具体个案分析。如果犯罪后果严重如致人死亡、重伤,但犯罪手段等(如临时起意杀人、被害人有过错)情节一般,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若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则不应予以从轻处理。必须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把握民事赔偿是否从轻处罚,而不能仅凭赔偿结果及数额认定。对于非死刑案件,酌定从轻还有一个幅度的问题,不能因被告人赔偿了就一定从轻至最低刑量刑,更不能还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比较妥当的做法应是酌定从轻量刑幅度不能低于法定从轻。
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是:大多数民事赔偿款项均为被告人亲属承担或筹集,亲属将该款项交至法院后,以是否从轻处罚作为附加条件,如判决未予从轻,赔偿款项将如数退还,判赔经济损失最终无法得到执行;有些情况下,被告人亲属认为,从轻幅度不够,要求“退款”;有些情况下,被告人亲属将赔偿款项交至法院后,法官未将该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亲属,或未经被害人或其亲属明确同意从轻处罚,法院就以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由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致使被害人或亲属提出“不要赔偿,要求严惩”而上访,造成新的矛盾和纠纷。
四、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规定,附带民事执行由执行部门具体实施,但有的地方考虑到由刑庭负责执行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由刑庭承担。由于刑庭审判人员没有取得执行公务证,且无执行力量,故该项工作难以到位,且附带民事判决由刑庭执行的做法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原则,造成目前部分法院不判、少判和执行不力,必须加以重视、认真纠正。要妥善解决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问题,应把握以下几点:
1.做好调解工作。针对目前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普遍有限的特点,要加强调解的力度,做到案结事了。要告知原告人,判决不一定能得到执行的诉讼风险,从而增强其接受调解的积极性,要给被告人讲解如积极赔偿,在附带民事方面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而增强其赔偿的积极性。
2.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要注意对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利于判决后的执行。
3.必须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多方协调,争取尽快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经费。对因执行不到位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政府要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而无力医治的,政府要予以及时救助。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民事赔偿后可予从轻处罚的情形和即便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的情形加以明确。
作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