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某家电超市是一家以经营空调销售业务为主的电器商行,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进行安装调试。在为客户李某家安装空调时,因人手不够,便临时请来专门从事家电安装服务的个体户谭某帮忙,约定谭某自备安装工具,报酬为90元/台。谭某在安装过程中因保险绳脱落不慎坠楼摔成重伤。事后谭某就此次意外向家电超市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家电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二、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家电超市与个体户谭某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审判人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家电超市与谭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家电超市是雇主,谭某是其雇员,谭某在从事雇主所指示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应是承揽法律关系,家电超市是定作人,谭某是承揽人,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雇佣与承揽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在完成工作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须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
3、雇员在从事雇主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施。而承揽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雇佣关系是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
综合上述四点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个体户谭某的工作目的是完成李某家的空调安装,自带工具,自主独立作业,与家电超市不存在任何领导与服从关系;谭某与家电超市约定的结算方式是以每安装好一台空调按90元获得报酬,即按劳动成果的多少来结算,所以谭某与家电超市之间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另谭某坠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保险绳没有固定好所致,家电超市不存在任何指示或选任的过错。
法院最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家电超市对承揽人谭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作者:南康法院 石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