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观念淡薄。有些证人认为自己是否出庭作证,只是随自己的意愿而定,并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义务,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2)从立法看,缺乏对证人必要约束机制。按现行诉讼法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但对证人不作证或不出庭,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作必要的规定,这就无法约束证人使其履行义务,导致有些证人对法庭发出的作证通知书不屑一顾,觉得反正法院也奈何不了。
(3)其它原因。如担心被人报复,碍于邻居、亲属、朋友的关系,这就无形之中给违法者提供了方便。从某种意义来说,这就是在作伪证或包庇犯罪嫌疑人。
在新形势下的庭审方式改革中,要求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审理案件大都采用一步到庭,举证、质证、认证都在当庭进行,法院一般不作实地调查,这使得让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立法上,应增设促使证人履行自己义务的条款,鉴于我国现行刑法还未设立蔑视法庭罪,拒不作证罪,建议在诉讼法中设立这样的条款,表述为“对必须到庭的证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故意逃避或到庭后不作证的证人,可设立其它强制措施条款,如罚款。这就从根本上约束了证人,解决了证人不出庭,如实陈述案情的难题。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维护法院的威信。
(2)加强法制宣传。改变证人过去那种陈旧的观念,让证人明白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一种义务,不出庭作证,将会受到惩罚,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
(3)经费保障。对证人出庭所需的旅差,伙食补助及误工费,应如实报销,由政府财政拨付,这可使证人更好的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作者:会昌法院 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