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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较低,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有必要反思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寻求一条合理有效的途径,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庭审中书面证据被大量采用,证人极少出庭作证,使得法定的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如下:

  第一,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或近亲属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证人出庭作证,就意味着将自己毫无保留地暴露在被告人和被害人面前,这使得证人的生命、财产都陷入危险之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但这样的规定不具有特殊性保护,同时,这些规定大都是事中或事后给予的保护,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这就给证人出庭作证带来了后顾之忧。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财产将要遭受损失。证人出庭作证将为与己无关的案件花费时间、精力、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经济补偿。有的地方虽然给出庭证人一些补偿也都是寥寥无几。由于得不偿失,所以,证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三,受周围环境、人际关系的影响。证人往往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习俗的影响,不愿意在乡里乡亲之间撕破脸皮出庭作证。

  笔者认为,勿庸质疑的是,目前证人出庭对自身而言是不利的,这种不利包括经济利益受损、人身利益受损等。任何人也没有法律义务付出他对国家超出于其他社会成员义务的义务,除非是基于职务或获得补偿的原因。作为对证人出庭的公平,国家就要对证人出庭给予经济和安全的有效保障。上述保障的缺失是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

  证人不出庭作证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证人不出庭,可能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质量。在庭审中,如果控方只是把侦查证据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供法庭,而证人不出庭作证,就无法进行质证,那么对控方和辩方提交证言矛盾之处就无法查清事实,法官也就无法定案。例如:2007年某国有公司经理张某贪污案中,张某供述自己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3万元,该单位的会计李某也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证言,证实张某贪污的事实,可法庭在开庭审理时,李某不但拒不出庭作证,还向律师提供了相反的证言,证实张某没有贪污公款。由此可见,在庭审中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利于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公正司法。

  此外,证人不出庭作证,使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可能因反复取证而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有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立法上却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者采取制裁措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导致的结果是,人们害怕成为证人会带来制裁,发生案件时,人们就会逃避,没有证人,更没有可以出庭作证的证人。要想让证人出庭作证,首先要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满足证人的心理需求,就能赢得证人主动出庭作证,破解刑事诉讼中的这道难题。

  首先,完善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和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面对被告人和受害人当庭作证,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是生命。笔者试想,可否不让证人暴露在众人面前,有三种方法可以探讨:一是,在法庭旁设置证人出庭作证的休息室,证人出庭前,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在证人休息室事先核实证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证人出庭时进行专门的化装,带假发套、假面具,穿证人制服(这种制服可让人看不出身材胖瘦和个子高低),声音做特殊处理。二是,在法庭旁设置证人出庭作证室并和法庭相邻,能用一定的电子设备直接和法庭的人通话,证人做特殊的处作证前,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在证人室事先核实证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需要作证时,证人可以直接在证人室通过电子设备通话作证,将声音理。三是做一个适当大小的活动板房里,需要时,由法警推至法庭,证人在活动板房里作证,声音做特殊处理。

  其次,健全证人的经济救济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将为与己无关的案件花费时间、精力、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了解除证人这方面的顾虑,笔者试想,可否在经济上给予证人更多的奖赏,而不是简单的补偿。这种奖赏是有条件的,例如,必须如实作证,否则,除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对其处罚奖赏数额的3倍罚款。有人可能会质疑,现在都在提倡经济性司法,这种观点会不会给国家的财政加重负担?笔者认为,采取“对证人奖赏措施”不但不会加重国家财政支出负担,反而会减轻国家负担。因为这样做会大大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减轻侦查部门因为取证难而奔波往返取证旅途中的花销;同时,有些案件,在没有物证等其他证据时,证人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技术再高明也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可能将案件办成冤案、错案,接下来的国家赔偿、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司法机关的威信等都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样的损失是难以估量,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可规定,在被告人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对证人的奖赏可由被告人负担。

  综上,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效,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刻不容缓,但制度的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现实,着眼于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完成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唐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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