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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抢劫案
发布日期:2009-07-14    作者:耿立广律师
孙某是一名鹿邑县某高中的学生,一次偶然的机会,与同学出去玩,而他的同学以一惯的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这些孙某并不知情。在外出的时候,孙某的同学给了孙鞭一把长刀,当晚孙某参与的情况下实施了三次抢劫,后公诉机关你孙某等人涉嫌抢劫等犯罪,应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结果,将本案公诉至中级人法院,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孙某,并仔细阅读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发现孙某是未成人、且当晚的抢劫孙某应处于从犯的地位和作用,更关键的是当晚实施的抢劫具有连续性,即属于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进行的。为此,在开庭的时候,本律师提出了未成人、从犯及孙某属于刑法规定的三次抢劫的辩护意见,不具有加重情节,其量应在三年以下,结果法庭全部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在认定孙某犯罪的同时判处孙某一年有期徒刑(注:其同伙最低刑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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