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恩格尔的就职誓词
当前,法院队伍中存在着种种影响法院形象的问题,如一些干警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案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等。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所造成。法官素质,无非两个方面,一是思想素质,二是业务素质。在思想素质中,法官的职业意识起着决定性作用,影响着法官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良好的职业意识会在无形中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本文试对法官职业意识进行分析,讨论法官职业意识的内容,影响法官职业意识的因素以及法官职业意识养成的方法及途径。
一、法官职业意识概述
植根于人的思想中的意识才是其自觉行为的原动力。每一种职业都有其独特的职业意识。商人的职业意识是盈利,教师的职业意识是教育,医生的职业意识是治疗,会计的职业意识是核算……不同职业的人会因其潜意识中的职业意识使其具有区别于其他人的职业思维方式,其待人接物,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与他们的职业思维方式不无关系,会在其行为中表露出区别于他人的职业形象。如商人的聚会大多谈论的是经营,教师的聚会大多谈论的是教学,医生的聚会大多讨论的是病例,会计的聚会大多谈论的是财务等。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形象的代言人,他们应具有高于普通人的素质,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法官独特的职业意识。法官有了良好的职业意识,就能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官这个职业的灵魂是公正。它首先不是谋生的行当,而是对社会的奉献,它要求在奉献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人格的升华,或者说“神化”。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意识。上述种种不如人意的法官行为之所以会出现,正在于行为者缺乏对法官职业如此庄严、崇高的认识。在他们心目中,法官仅仅是谋生的行当而已。这些法官在一起不是谈论法律,不是讨论案例,而是谈论牌局、酒局等与法律无关、与自身职业无关的问题。这正是法官职业意识缺失的表现。
二、法官职业意识的内容
法官的职业意识内容很丰富,它反映在法官的内心精神追求和外在行为表现上。法官职业意识包括:
一是公权意识。审判权是人民所授予的公权,法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审判权,必须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谋的观念,不得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
二是独立意识。 法官要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敢于坚持正确立场,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维护司法的公正。
三是公正意识。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
四是中立意识。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对案情不得有任何先入为判断及情感、意志支配,并且在作出判决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五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意识。法官的职权是宪法所负予的,法官必须在法官职业的岗位上使法律得到遵从和捍卫,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品质。如果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都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众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
六是终身学习意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并不是单纯工匠型的简单操作,而是集法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的特殊职业。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审判、执行技能,能时刻保持理性头脑,能在审判工作中熟练地操作审判各个环节过程,准确适用法律。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学理论不断更新,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客观形势对法官的理论素养、学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能安于现状,必须要有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深化法学理论水平,更新法律业务知识,提高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增强政治上的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七是谦虚谨慎意识。法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虚怀若谷、态度温和、公平待人、与人为善、胸纳百川,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要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实实在在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求法官不管是从事审判工作还是业余活动都能够自觉把行为规范作为纪律标尺和道德标杆,具有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言行得当、举止得体。
八是淡泊名利、洁身自好的意识。法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时刻记得法官是社会的楷模,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法官的一言一行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权威的认识。法官要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不为名利所诱、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迷,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要为做好法院的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无怨无悔。在与人交往之中要保持一定距离,要耐得住寂寞,不被世俗和功利冲昏头脑。
九是学者意识。一名合格的法官还应该是一名学者,应具有学者的学习精神和研究精神。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疑难案件,这就需要法官以学者的精神去研究、去探讨加以解决的法律方法。这种研究与探讨,同时会推动法学方法或法学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事实证明,几乎所有的法学方法与法学理论,都是因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案件而被司法实践者—法官所提出,然后才在学术界反复论证,在实务界反复实践,最终才得以确立。实务中的佼佼者大多也是理论上的优秀学者,因为他们懂得研究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把研究的成果形成理论,推动行业的发展。
十是文人意识。文人是会写文章的读书人。而法官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内容就是写作—裁判文书的写作。裁判文书是具体案情与法律的载体,是法官思想、才情与法理的融合,是法官智慧的结晶,是法官的作品。因此,法官写作裁判文书时应具有文人严谨的态度,从字、词、句、段、标点到逻辑结构,都应反复推敲。特别是辩法析理,更应该叙述清楚,具有说服力,让人读后就明白法官为何如此裁判。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该就是一篇优秀的论证文。司法实践中,一些上诉案件的形成并不是法官错判,而是因为裁判文书说得不清,道得不明,当事人从裁判文书中看不出自己为何败诉,当然不服,因而上诉。
三、影响法官职业意识养成的因素
法官职业意识养成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法官自身的内心渴求程度。人的渴求分为两部份,一是精神上的渴求,二是物质上的渴求。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在精神上的崇拜、敬仰程度以及这个职业对法官物质上的满足程度决定着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
(一)法院政治地位的保障
长期以来,法院只是以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的形象出现,法官的政治地位与其社会纠纷和矛盾的终局裁判者职能相去甚远,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对自己所从事法官职业的自豪感。
(二)法官职业身份的保障
所谓法官职业身份的保障,是指为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法律应该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我国法官由于没有这样的身份保障,往往受制于决定自己命运的机关或个人,难以产生对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庄严感。
(三)法官经济待遇的保障
获取物质以谋生是人最原始的生存欲望。法官也是人,也需要一定的物质满足其生存的要求。法官的职业意识的确立,除了要求与社会矛盾终局裁判者相适应的政治地位之外,还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待遇。
(四)专业化人才地位的保障
如前文所述,法官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必须集法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有丰富的社会知识,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熟练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这样的人群,他们从事的是专门的法律职业,应当是专门人才群体。但是长期以来,法官的专业人才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承认。我们一直把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略其专门性和职业化。观念上的误区是影响法官职业意识确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法官内心世界对法官职业的尊崇感
法官不仅仅是一份谋生的职业,更重要的是法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官应该意识到,一次裁判有可能会打破一个旧秩序而建立一个新秩序,有可能改变一种规则,有可能改变人们价值评判的方式,有可能让一个企业兴旺或是衰落,有可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法官通过办案来平衡社会利益,制裁违法行为,指导社会秩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运行,引导群众良好的道德习俗。为此,法官应对自己的职业感到骄傲、自豪,同时对自己的言行举止也应更加谨慎,更加自律。
四、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途径
法官的职业意识是不会自发产生的,需要潜移默化逐渐养成。法官职业意识养成的途径是多方面的。
(一)社会公德的培养
做一个法官首先要做一个好人。什么是好人?好人就是具有社会公德,思想与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人。法官是社会精英,具有社会公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那些随地吐痰、横穿公路、污言秽语、不讲诚信、举止不雅的人是不应该成为法官的。法官应该以社会产义道德规范要求、约束自己,从生活中的细微处做起,做到诚实守信、谈吐高雅、举止得体、仪态文明,体现出“绅士”般的修养。
(二)学院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职业道德包含在职业意识范畴之中。国外法学院一直重视对未来法律人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并为此开设了专门课程。我国近年来在法学教学中也增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并逐渐加以重视,现在我国的司法考试中也增加了这一内容,这是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可喜之处。未来的法官都会从法学院中来,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思维方法等都来自于学院教育,学院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官职业意识养成的重要基础,应该进一步加强。
(三)保障法院的政治地位及保障法官政治、经济待遇
实际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消除人民法院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增强法官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崇感。贯彻落实法官法,将法官区别于一般公务员,让法官在身份上有自豪感。努力提高法官待遇,让法官在物质上有优越感,不会为生计而发愁。这样法官才会潜心做学问、敬心做事业。
(四)营造和建设法官文化
良好的法官文化氛围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特别在今天的社会现实外部环境下,法院内部法官文化氛围的营造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官文化建设,法官文化氛围的营造,使法官远离麻将桌、酒桌和其他不应当涉足的娱乐场所。让他们的思想在法律的时空中遨游,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法官职业意识。营造法官文化氛围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建设法官自己的文化娱乐场所、举办法官学术讲座、开办法官沙龙、组织专题调研活动、裁判文书写作竞赛等。
(五)法官自身有意识的培养
法官在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也要有意识的培养自身职业意识。在工作中,法官应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养成使用法言法语的习惯,逐渐养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用法律方法处理问题的习惯。业余时间里,法官应将时间多花在学习上,从而远离低级趣味环境。多看业务书籍,多看法学前沿理论文章,多听名家讲座,在法律知识的海洋中寻找乐趣。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通过法官自身的有意识培养,长时间的耳闻目染,法官职业意识就会在无形中养成,法官身上也会透露出一种气质,让人敬仰。
法官的职业意识,决定着法官内心世界对司法事业的执着与追求,决定着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思维方法,决定着每一个案件的公正与否,决定着社会秩序的公平与公正。在主观上,法官应该不断加强学习,主动加强自身职业意识的培养;客观上,我们应该正确确立人民法院与法官的政治地位,保障法官的经济待遇,增强法官对自身职业的尊崇感。法院内部应抓紧营造和建立法官文化,让法官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法官职业意识。我们希望恩格尔的就职誓词能恰如其分地表现在我们每一个中国法官的身上。(贵族省余庆县人民法院·王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