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折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谁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
李庄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似乎已经被人们渐渐淡忘。但是。当时一位教授的话一直让我耿耿于怀,让人感觉不吐不快。他说:警察不是维护正义的职业,法官、检察官也不是,律师也不是。当时我就感觉这位教授要么是不了解律师和律师法,要么是过于冲动,以至于发言有失严谨。
不错,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这四种职业,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究竟哪个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呢?难道真的没有法律规定吗?难道真的都不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吗?不是,其实法律对这四种职业是有明确规定的(见后)。众所周知,一部法律的总则部分是规定该部法律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和该法基本原则的。那么,看看这四部法律的总则部分,您就应当明白以上问题的答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
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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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那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与律师法规定的“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什么不同呢?我认为:
第一,“宪法和法律”不等于“社会公平正义”。
因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社会进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宪法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第二性的东西,具有相对稳定性。当它与时俱进,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时,它就会推动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反之,就会对生产力和社会发展进步起反动作用,这时,宪法和法律代表的就不再是正义。
第二,既然是“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那么,法官、检察官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就必须是“忠实”,哪怕“宪法和法律”代表的不再是正义(而法官、检察官绝不会那样认为,因为法律正义可能就是他们的全部正义和正义的全部),也绝不能不“忠实”,这是法律用“必须”强制的。而律师的义务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基于法律正义而高于法律正义,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和境界。只有这样,才能引领法律完善和改革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