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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问题真的需要解决吗?——读《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第一章《律师业与公共利益》
发布日期:2010-01-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事实”勾勒       1、律师与律师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批评与指责。这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895年就有人提出了这一看法,而对之开始感慨则开始于1795年左右;但是如果真的要寻根究底的话,则最好这样叙述,即律师的堕落与律师、律师职业的产生同时产生的。这种现象是由许多结构性的因素造成的,比如说法律服务市场本身的缺陷,当下更为宏观的商业优先社会文化的影响,还有司法体制的问题!       然而,对于律师界与社会公众对问题的认识相差悬殊,而且并未发现问题所在,所以改革无法开始与进行下去。本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勾勒律师业所面临的问题,而本章就在于从律师业之内、之外的相互竞争角度考察律师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2、从律师业外部视角看,即从社会公众的视角看。社会公众对律师的指责有两个方面:首先,在于律师的道德品质问题,比如说律师的贪婪、律师的忠诚问题以及律师的从业态度问题(比如说傲慢、粗鲁与冷漠)。其次,在于辩护律师的地位与辩护制度。对于律师而言,他们常常处于为“坏”人辩护的地位,导致其进入一种是非不分的尴尬境地;而且从司法体制而言,在一个诉讼中,必然出现败诉的当事人,必然引发一方当事人对律师的不满。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在这种对律师的不满中,有参杂了对法律制度的不满;比如说司法制度运行成本高昂与法律的泛滥导致诉讼的高昂,而无法将怨气撒在法律、司法之上,只好将之发泄在律师身上。       社会公众的上述认识的确影响了律师业的发展。因此,律师业作出反应,即进行社会公关,以反驳媒体与不了解真相的人对律师的通常看法。然而,根据研究结果却发现,好像不了解律师的人对深入了解的有更好的影响,通过媒体了解的人也常常持有正面看法,因此,律师的回应则有些夸大其词。       虽然有这些批评与指责,社会公众的表现却极为矛盾,既痛恨他们,又依靠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       3、从律师职业的内部视角观察。律师业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确定,其独立地位也越来越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比如说一些公司或者其他团体);其次在于律师内部存在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再次,上述竞争导致了律师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其上,他们的生活状况越来越成为问题,即正如作者所言“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生活质量’已经不再是问题,而是‘什么样的生活' [②]”。他们不仅仅失去了闲暇,还失去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机会,也失去了融入社会与开阔执业视野的机会。第四,律师之间也因此不再协作与合作,越来越不具有人情味,对律师执业充满着商业味!对于律师内部的这些看法,不仅仅当下有,在历史上也有,并且不断重复着。       律师业的上述内部观察在于它自己不愿意面对现实,即首先,价值与利益的严重冲突,其次在于律师的理想与现实利益冲突,几乎不可能达到道德品质与经济利益共同进步;最后在于律师自律的自我趋利与社会尊重的严重紧张关系。       4、无论是从律师的角度,还是社会公众的角度,所有人都看到了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但是虽然很多人都付出了努力,却一直没有解决,或者说对律师职业的改革往往成为了一件雷声大、雨点小的事情!       二、阅读思考       在该章中,我们可以阅读到律师界与社会公众的若干分歧,甚至有些是严重分歧,却难以改变的事实。比如说,对律师堕落的评价真有一种每况愈下的趋势,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社会却无法改变这个事实,而且在语言与行为上也表现也非常大的反差,即社会公众一方面在道德上讨厌它,在另一方面一旦需要时却时时利用它;律师们有时非常自豪地赞美这个职业,有时又被它的不堪行为愤愤不已,感到伤心与惭愧!       虽然我们从该书的第一章我们也可以看到该书的作者已经给出一些简单的思路与解决之道 [③];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建议无论多么美好,也无论有多么详细与周密,其对该问题的解决依然不会消失,因为这恰好符合了可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现象的四个条件,即一个问题存在,长期存在,而且有了两者秉持的观点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都不能说错误(即有多种解决方案),对社会有一定的伤害,也没有要结束的迹象 [④]。根据社会问题的原理,一个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短期的,甚至是不可能解决的,或许相反其恰好是正常制度运行必须付出的必要代价。       在这时,我们是否不应该仅仅纠缠于解决该问题,而是在于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层面上着力:首先,极力铺陈这些问题,在本文涉及的《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叙述的关于律师的职业形象问题。在铺陈这些问题时,展示其中存在的若干困境与尴尬,让我们意识到其间的两难或者说悖论;在本质上还可以这样说,无论我们怎么选择,我们都不会让所有人满意,而且有可能是无论怎么选择都会对其他方“伤害”很深——这才是真正的抉择。我们在进行任何改革都会学会慎重,仔细权衡其间的得与失,而不是盲目与草率的改革与推进,结果是好处未得,坏处已显。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不习惯,我们总是希望能够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或者一劳永逸的方案,我们只喜欢看到大团圆的结局,而不愿正视悲剧或者团员下的种种代价(几乎可以达到一半喜剧,一半悲剧的状况)。对于法治国家的欧美国家而言,他们已经有了不追求一种包罗万象的制度的思维方式,认为一项制度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要解决重大问题,往往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套,而非仅仅就事论事。而且,他们不仅仅在学术时向读者展示这一思维方式,而且常常将这一思维方式展示给刚刚进入专业的新学生,以继承这些思维方式,比如说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就曾在新生欢迎词中,表达了法律、法律人的一些基本困境,其中就有律师的职业困境 [⑤]。因此,对于一个学者而言,将一个社会问题予以充分展示,虽然并没有提出建议与意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不下于后面问题的解决,在中国法学界,苏力教授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分析已经有了这些特征 [⑥],其他人好很少,更喜欢提出若干建议。       其次,对这些社会问题虽然不能解决,但是我们可以将其危害减少到最小的范围之内,而这一点的成功更在于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因为没有前者的分析——分析一种可以努力的界限——后者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必须注意,我们的努力必须建立在一个市场运行的基础之上,比如说对于律师职业的自我管理,对于律师内部的等级体系,对律师的性别等不经意间的“伤害”——这些都无法得到彻底改变 [⑦];而不是建立在权力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权力之上的伤害,是一种人为地伤害,是可以解决的,或许现在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将来通常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或许,我们在这一章可以这样结语,即有些问题的分析与展示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厘清问题以及该问题与其他问题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适应问题而已,或者让问题在最小的范围内危害我们!这样,我们就有了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了,我们的事业就会迥然不同!

【作者简介】
蒋志如,男,四川金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司法制度、诉讼法。

【注释】
[①]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电邮:jiangzhiru2005@163.com;联系电话:13541381449.
[②]  【美】博德拉·L·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张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③]  【美】博德拉·L·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张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4页。
[④]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 [美]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周兵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11页。
[⑤]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7页。
[⑥]  对此的相关论述可以参阅蒋志如:《在中国的法治路上?——读《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90页。
[⑦]  请参阅笔者的详细分析蒋志如:《律师与“学徒”如何实现共赢——《美国律师》读书笔记》,载四川刑事律师网,//www.scxsls.com/article_20326.htm,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蒋志如:《对“新”律师不经意间的伤害——读《美国律师》第四章《控制准入的后果》》,载//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57&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蒋志如:《律师内部的“斗争”——读《美国律师》第五章《职业限制:控制产生者的生产》》,载法律博客//jiangzhiru2005.fyfz.cn/blog/jiangzhiru2005/index.aspx?blogid=533039;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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