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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在法官个人和群体素质上,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职业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在社会阶层中的地位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的认识。基于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识,法官在从业时,从言行举止到行为方式,从工作作风到生活作风,从个人仪表到司法礼仪都自觉地以职业法官应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独立、中立、公正、效率、自尊、敬业意识溶入法官的灵魂,视声誉如生命,对自己职业有神圣感、使命感和自豪感。

    职业技能则要求法官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广博的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娴熟的审判技能以及驾驭审判的能力。良好的职业技能还意味着法官要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法官所具有的独特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法官而言,要做到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

    简言之,法官职业有别于大众化职业,法官群体是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具有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的群体。

    从基层法院现有法官状况看,无论从法官个人和群体素质层面上,还是从基层法院的制度建设上都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存在着很大差距,而且,在推进职业化的进程中,存在着诸多困难。

    1、职业背景及职业意识的欠缺

    职业意识是法官公正司法内在的具有持久性的动力。而职业意识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法律文化氛围,诸如法学院的职业素养的培植,法院文化的薰陶,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等。这些正是目前法官队伍所缺乏的。从笔者所在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来源上看,只有少数的审判人员是从学校分配或通过招考到法院工作的,其余大部分分别从部队转业,机关干部工人调入。现任审判人员的职业背景对法官职业意识的培养是个很大的障碍。再加上法院内部严格的行政等级划分和外部司法独立条件的欠缺,法官缺乏对自己职业独特性的认识。因此,就目前而言,如何培养和增强现有法官的职业意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一个重大任务。

    2、法官遴选制施行中的问题

    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从笔者所在的法院看,每年只有极少数人通过司法考试。照此情况,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将严重不足。因为现在法官退职管理权限掌握在各地组织部门,从每次机构改革情况看,各县区基本上把退职年限正科级划定在51-53岁。而县、区法院审判员行政级别最高只能晋升至正科。这些人员退去后,又没有足够的获取法官资格的人员补充,会造成审判力量断层。因此,如何使审判力量得到保证是推进法官职业化中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

    3、实行法官定额制和试行法官助理制中的问题。

    法官定额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定额的确定,另一个是确定员额的方式。从目前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从各地确定员额的方式上看均采用考试加考核的方法来遴选。年长一些的审判员在考试中与年轻法官相比,明显处于劣势,无法与他们竞争。再加上在年轻书记员中选择法官助理,这样一些年龄大的审判员必然要淘汰出局。而遭淘汰的人员不是个别。这样一批人员的稳定是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理论代替不了现实,法官定额实质上是利益格局的调整,如果这样一批人不能转换角色,必将严重影响整个审判工作。

    4、法院内部的行政官僚化。

    从基层法院领导班子配备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一是副职职数较多,影响决策效率,提高了决策成本。二是各基层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当地党委将乡、镇、局委干部派到法院任班子成员的情况。在院领导班子配备存在问题的同时,法院内部业务庭也存在着官僚化的趋势。有的业务庭除了庭长和数个副庭长外,只剩下书记员了。

    思考与建议

    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作为法律制度建设一部分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考虑与经济基础及其他上层建筑领域的关系。笔者认为,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推进法官职业化要考虑与中国的法律文化的融合。法官职业化意味着审判权的垄断,它旨在使法官以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裁判方式而成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裁判者。法官这种防卫者和裁判者的地位和权威必须有正当性的基础和民众的认同。民众认同的缺失,将会大大削弱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独立性。因此,法官职业化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同,这就需要一定的法律文化氛围。西方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是一种自然化的过程,公众有遵从法院判决的意识,而我国法官职业化缺乏相应法律文化的根。所以职业化的方式和程度都要考虑我国社会法律文化状况和法治发展的需要。

    2、法官职业化应考虑法院功能的层次化。法官职业化在于追求“规则之治”,旨在使法官具有同质性,以共同的思维方式、决策方式来处理纠纷,致使类似的会类似处理。但基层法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在解决纠纷与建立规则这两种功能中,应以前者为宜。基层法院法官的任务首先是解决纠纷,法官并非一定都是学者型的法官。在中国有些案件,像邻里纠纷、赡养抚育案件,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同样的判决不一定能同样得到认可。而案件作出判决,并不等于解决了纠纷,仍然会存在“秋菊式”的困惑。实际上在基层法院尤其是在人民法庭,法官除了法律素养外,对村规民约和习俗的熟知也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将难以对应极富地域和乡土色彩的各类纠纷。城市规则与乡土规则有着区别,高级法院法官与基层法院法官面对案件所追求的价值功能是不能等同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的模式应当有别于高级法院和城市基层法院,职业化的进程和标准也应具有层次化。

    3、内外部环境。法官职业化需要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在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内外部环境方面急待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法院内部审判决策机制的行政官僚化,如果不打破这种官僚化的决策机制,法官职业化将是水中月、镜中花。其次是外部司法监督的泛化倾向。由于司法信任危机的存在,导致社会各界均试图以强化司法监督的思路来解决司法腐败,结果造成对司法监督的泛化,舆论监督的无序,职权监督的个案介入,以及各类权力主体的请示汇报制度,大大削弱了司法的独立空间。再次,是法官等级行政化。当一个法官以科级或处级来衡量其工作成就并以此来取酬时,职业化从某种程度上讲,已对其失去了意义。法官职业化总体制度的设计可以是应然的,其价值目标也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当是实然的。在操作层面更应当从实际出发。比如法官分层与分流,在操作上要充分考虑分流人员的利益,要注意秩序与效率。在法官准入门槛上,也要区别不同情况,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出现。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法官定额。在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初始阶段,第一批职业法官(严格来讲只能是准职业法官)必然要从现有法官中产生。法官员额的确定,即关系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关系着现有法官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法官员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当地的经济规模。在一般情况下,经济规模大的地方各种纠纷相应多一些;(2)人口规模。(3)平均受理案件数;综合上述情况,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若确定在25-30名,审判工作连续性较宜保证。上述法官员额的确定是设定在一审一助一书且法官助理不具有审判权的情况下,如果遇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之间还需要组成合议庭,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

    2、关于法官遴选。法官遴选涉及到现有审判人员的分流问题,是个现实而又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认为总的原则应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现有法官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含助审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考试考核)产生出一定数量的审判法官。其余可分别担任立案法官、调查法官或调解法官,如自己同意,可以成为法官助理。仍保留其法官待遇,但不享有审判权。法官转为法官助理,只所以提自己同意的条件,是因为从现在各地试行法官助理的情况,如何提高由法官转变而来的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是个难题。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不协调不配合将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新人新办法即《法官法》施行后进入法院的人员则按照《法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3、改革现行法院内设机构局面。由于现行法官管理仍属于行政化模式,各地在机构改革时都尽量向编制部门争取扩大内设机构数量,同一类审判可设置两至三个庭。若在法官定额确定在每个基层法院25名左右的情况下,现行内设机构必须改革,设立统一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立案庭的法官逐步向程序法官过渡。减少人民法庭数量,每县根据交通状况设一至两个中心法庭,或组成巡回法庭。执行人员与法官分离,建立单独执行人员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打破审判类别界限,设立立案和审判两庭,在审判庭内根据各自特长

相对固定审理某一类案件

    4、改革法官职业培训和加强职业意识的培养。目前,我们的法官培训仍局限于学历教育的范围内。对现任法官而言,所需要的并不是由专科升到本科的文凭,而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职业技能的提高,要改革单纯以提升现有审判人员学历为目标的培训指导思想,转向提升法官的司法理念和实际司法操作技能。良好的法官职业意识是法官公正而高效司法的内在动力。要培养法官的职业意识,首先要改革现有的法官评价体系,现行的军事化的立功受奖模式,不能体现出法官职业的特点,对要研究适合法官职业化的法官激励机制,对内使法官有自我荣誉感,对外使法官如同名医一样,以其敬业和职业能力而受到社会的尊重。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包括决策独立化、职业终身化,待遇优厚,以地位和物质待遇的尊优来彰显法官职业化的特征,以此来强化法官对自身职业角色的认识和珍惜,提高法官的职业意识。再次逐步改革现行法院和法官人事管理体制。现行的行政级别制,导致法官以行政级别的晋升作为自身成就的体现,工作对上司负责,淡化了对法律负责的理念。应逐步取消法官的行政等级和以法官行政级别来界定法官退休年龄的做法,延长法官任业间。通过这一系列制度建设凸现出法官的职业特征,以此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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