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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09-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提出的一项工作目标,是人民法院新世纪队伍建设的根本方向。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全面实施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全方位地思考,做细致的工作,付出艰辛的劳动。特别是边远山区的法院,由于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在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困难,遇到很多复杂的情况。笔者在文中结合所在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践,就边远山区法院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及解决办法提出几点粗浅认识,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法官职业化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它独特的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从法官的素质、制度的落实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一、边远山区法院队伍的现状

  下面以笔者所在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为例,看看边远山区法院法官的学历、法官结构现状。

  1、学历偏低,法律专业人员少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有43名,法院队伍学历的结构是:本科生13人,占30.23%,其中,正规高校本科毕业的只有2人,其余都是参加工作后才通过业余学习取得文凭的;专科23人,占53.49%,其中,正规高校专科毕业的只有2人,其余都是参加工作后才通过业余学习取得文凭的;高中、中专5人,占11.63%,初中及其以下的2人,占4.65%.从法院进人的途径来看,分有四种情况:一是正规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分配到法院的,只有1人,占总数的2.33%;他们的专业文化基础好,素质高,是法院的骄娇者。二是法院招干进来的,有15人,占总数的34.88%;他们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是通过在职教育获得了专业文凭,已经成为法院的骨干力量。三是从军队复员、转业到法院的,有3人,占总数的6.98%;他们有较好的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但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四是党委安排和从其他单位调入的,有24人,占总数的55.81%;这一部分人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并通过在职教育取得了法律专业文凭,已经成为法院行政管理的骨干力量。由此可以看出,那坡县人民法院法官受正规法律专业教育的较少,大部分都是边干边学,逐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提高学历层次。

  2、法官人数少,年龄老化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现有审判员22名,占全院的51.16%,其中从事行政管理5人,占审判员数的22.73%;有助理审判员7人,占全院的16.28%;其中,40岁以上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有15人,占51.72%.按照现状,那坡县人民法院每个审判庭所配备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况且法院的年龄已经老化,严重地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从上面的情况来看,在像那坡县人民法院这样的边远山区法院,由于受地理环境、民族风俗、历史等原因的影响,造成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素质较低,年龄老化,加上地方财政困难,经费缺乏,教育落后,很难培养出具有本科以上的法律专业人才。而由于经济落后,各种经济待遇得不到落实,外界的专业人才就不愿到这些地方来工作。外界人才引不进,本地又育不出人才。这就造成了边远山区法院审判人员紧缺,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

  二、边远山区法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做法与思考

  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是一个秩序渐进的过程,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对这项法院改革,它既需要人力、物力、财力,又需要理顺各种关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边远山区法院要结合边远山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步地开展工作。

  (一)端正思想,防止两种倾向

  在进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贪大求快,好大喜功,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和所谓的政绩。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决定,表明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信心和决心,边远山区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最高院的决定上来,真正把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虽然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涉及干警受教育的程度、年龄、工作等,但是只要边远山区法院扎扎实实、细致地做工作,不要一味地贪大求快,急功近利,致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变调、变味,那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做好。要正确地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把握好三“点”:一是把握好立足点,要立足长远,向长远要效益要成果;二是把握好切入点,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三是正确把握好着力点,边远山区法院应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上,而不能追求效果成交。第二种倾向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于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广大领导干部、干警都已有足够的认识,但在行动上却搞表面文章,应付了事。要消除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必需从根本上转变广大领导干部、干警思想观念,做到思想、行动的高度统一,使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真正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院施策

  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具有很强的职业教育活动,不仅强调全面性、基础性,还要强调针对性、科学性,在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既存在城市和农村、大城市和小城市、发达和落后的区别,也存在思想观念是否转变、经费是否到位等差异。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在认真领会最高院决定的精神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从本院干警的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划。笔者的所在单位那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根据边远山区法院的具体特点,切合实际地开展此项工作。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地处中越边境,是典型的边远山区法院,在经过2002年的机构改革后,编制减少了,但部门不减少,审判人员紧缺,使得每个审判庭所配备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严重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为此,那坡县人民法院敢于打破常规的审判格局,突破庭的界限,集中力量办案,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具体做法是:

  1、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即将审判工作划分为四个方块:第一组为常规案件审判组。选出精于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四位审判员,负责审理全院这方面所有的案件,并指定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第二组为专项案件审判组。由一名院领导和两名审判员组成,专门审理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起诉的数量较大的同类诉讼案件。第三组是常规案件执行组。由分管领导和执行庭的执行员具体负责执行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第四组是专项案件执行组。由一名领导牵头,负责执行辖区内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此改革,不仅能扭转审判人员不足的局面,而且还能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审判资源利用率和审判工作效率,同时又能使法官的职业化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来。2003年至2004年5月,那坡县人民法院共收各类诉讼案件2133件,结案1999件,结案率93.7%,收案数创那坡法院建院51年来的收案最高纪录,案件增长率、结案增长率排在全市法院的首位。

  2、改革执行组织和执行方式、方法。执行工作相对滞后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因素。以现在执行庭的几个执行人员要完成全院执行工作任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可能。因此,那坡县人民法院树立全院执行的思想理念,成立以院长为首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院干警不定期、有组织地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式,组织若干次执行会战,将新立的执行案件和执行积案一件一件地执行完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2003年至2004年5月,全院共收执行案480件,执结完毕456件,执结完毕率达95%.

  3、吸收外地先进经验。对介绍推广的外地经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取长补短,因地制宜,审慎操作,不断探索、创新,加快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同时,边远山区法院还要多和发达地区的兄弟法院联系,选派法官到这些地区的法院进行挂职学习锻炼,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为边远山区法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参考依据。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半年派出一名法官到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挂职学习锻炼,为该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带来了不少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益。

  (三)对法官队伍进行专业培训

  法官是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提高法官的文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忠于职守的崇高职业道德、精通审判业务。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加强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转变法官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和审判能力,尽快提高法官素质,为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1、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已被各界人士广泛接受和采纳。由于边远地区法官的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培训是适应《法官法》修订后的需要,是立足特定时期的法官素质状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提高法院队伍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边远山区法院要动员全体干警通过成人高校、电大、函大等在职学习方式,取得学历证书。给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大专学历学习,给具有大专学历的法官全部参加本科学历学习,动员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法官,法院应该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在考试前给予一定的复习应试时间,学习期间的费用给予报销等。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在职的法官都达到本科以上的学历,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2、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全国法院系统已在原法院业大的教育设置机构模式上,创办了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在全国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相应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分别承担不同层次法官的培训任务,具有良好的培训条件。法院系统要利用这些良好的培训机制和条件,每年组织举办各种专项培训班,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轮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然而,国家法官学院、各省法官分院、各中级法院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均缺乏培训师资。因此,首先要配齐培训师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引进一部分学者充实专业师资队伍的同时,重点培养兼职的专家型法官教师队伍,实现“法官教法官”,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培训水平。法院要将法官培训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加快培训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培训的全面启动。二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明确不同时期、不同人员各自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时间安排等,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三要建立培训考核机制。要建立终身制的法官教育档案,用来记录接受培训的经历、成绩及表现等内容。《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情况应作为法官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作为任职、晋级、续职的依据,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职、晋级或续职资格,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四要拓宽培训思路。在搞好岗位培训的同时,依托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采取联合办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多种形式,鼓励在职法官参加高层次法学教育,积极培养理论研究型法官,为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边远山区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提高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举办培训班对法官进行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培训内容上,要从知识型培训转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转向专业化培训。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脑力劳动。职业化的法官,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职业化的法官,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因此,培训内容在继续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从知识型转向能力型,从普及性转向专业化。

  (2)、在培训方向上,要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 对法官的职业培训是一种岗位培训,而这种岗位培训必须是终身制的。学历教育是一种“门坎式”、“补课式”教育,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功利性、阶段性。随着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基本完成,法官职业培训应从“门坎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摆脱教育培训就是“为了拿文凭”的理念,构建法官终身要接受教育培训并与任职相协调的新理念,使岗位培训成为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和必经步骤。《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最高法院《法官培训条例》将岗位培训分成三种类型,即任职培训、晋级培训、规定续职培训,并规定: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每三年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培训是任职、晋级、续职的先决条件,这是现代法官职业培训的新理念。

  (3)、在培训机制上,要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良好的培训机制是做好法官职业培训的条件和保障。现在,法院系统有法官学院、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法院系统要充分利用这些机制,按照法官教育培训终身制的要求,有规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培训工作,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确保培训的系统化、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4)、在教学模式上,从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不同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无论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此,在教学模式上,应从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具体可采取以下七种方法: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先进地区访问、考察、挂职学习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笔者所在的那坡县人民法院按照上述的做法,每年都视工作的需要,举办了各种业务培训班和论文研讨会,邀请法官学院、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等有关专家到培训班讲课和对论文进行点评,并选派法官到法官学院学习和到发达地区的法院挂职锻炼,汲取新知识、新经验,提高了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回到本单位后创新实践和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

  现在,法官法及最高法院制定的一些法规、制度,对规范法院的队伍建设起到了有力的导向作用,但真正能全面对法官队伍职业化进行评估的规章制度还没有一个,很难以满足对法官队伍职业化为主要特点的全面评估要求。因此,各级法院必须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制度,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法院干警进行全面评估;从办院思想、管理水平、审判能力等方面对法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应重在过程和对问题的分析、指导,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反馈调节作用,真正做到评价是为了改进,所制定的评估制度,一定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注意科学、公平、准确,防止片面、高大全现象出现。

  (五)充分做好当地政府的协调工作

  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虽然是人民法院的行为,但是现在的法院经费都是由地方财政拨发,这就涉及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涉及到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给予法院经费保障,人民法院才能有充足的财力物力投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才能正常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和当地政府搞好各种协调工作,使当地党政领导转变观念,把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摆到优先发展的地位,在保障法院经费正常划拨的情况下,尽量将经费的划拨向法院倾斜,以保障法院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综上所述,边远山区法院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做比发达地区法院更多的工作,付出更艰辛的劳动。但是只要边远山区法院各级领导坚定信心,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地工作,就能实现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新国:《浅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困难与出路》,中国法院网,2004年5月14日。

  2、王存根:《法官职业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中国法院网,2003年10月22日。

  3、李广兴、 尹洪茂 :《法官职业保障刍议》,中国法院网,2003年5月27 日。

  4、魏淑珍:《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几点思考》,新华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5、李思明:《边疆民族地区法官队伍建设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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