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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200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6项;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2项(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同时,还要积极清理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所属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一律取消,违者由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监察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 
  四、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分别到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同时,要做好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宣传工作,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取信于民。 
  附件: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 
 
  (一)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公安 暂住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15号令[1994] 
  2 公安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7]2号 
  3 公安 城市人口增容费(含蓝印户口)各级政府制定 
  4 计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2000]费字16号 
  5 劳动 就业调节费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物委闽劳力[1997]83号、[1999]1号 已于2001年6月公布取消 
  6 建设 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 省政府闽政[1989]27号;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9]房168号 
  (二)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各级政府 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省政府闽政[1994]30号第四条第四款省政府闽政[1996]217号第二条第三款 向外来务工(流动)人员收取的部分 
  2 劳动 跟踪服务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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