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连山县售电价格的批复
清远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连山县提高县内销售电价的意见》悉。鉴于连山县经县人大、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小水电的收购价格,经研究,同意相应调整连山县售电价格。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请做好电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附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电价价目表
(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大工业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9.00 9.00
(一)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元/KW·月) 13.50 13.50
(二)电度电价 52.60 1.40 54.00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62.60 1.40 64.00
三.商业电度电价 70.60 1.40 72.00
四.住宅电度电价 56.60 1.40 58.00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40.00 40.00
备注: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分类用电电度电价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分摊1分/千瓦时,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