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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连山县售电价格的批复
清远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连山县提高县内销售电价的意见》悉。鉴于连山县经县人大、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小水电的收购价格,经研究,同意相应调整连山县售电价格。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请做好电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附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电价价目表
  (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大工业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9.00  9.00
  (一)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元/KW·月)  13.50  13.50
  (二)电度电价  52.60  1.40  54.00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62.60  1.40  64.00
  三.商业电度电价  70.60  1.40  72.00
  四.住宅电度电价  56.60  1.40  58.00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40.00  40.00
  备注: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分类用电电度电价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分摊1分/千瓦时,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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