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报大埔县物价局、工业局、供电局《关于调整我县销售电价的请示》(埔价字[2000]23号)悉。鉴于大埔县经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同意,对小水电收购价格进行调整,经研究,同意调整大埔县售电价格。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附件:
大埔县电价价目表
(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综合电价 峰期 谷期
电价 城市建设 合计 电价 城市建设 合计
附加费 附加费
一.非工 1.一般非 73.20 88.00 1.40 89.40 44.00 1.40 45.40
业.普通 普工业
工业电度 2.自来水 47.70 57.20 1.40 58.60 28.60 1.40 30.00
电价
二.商业电度电价 91.60 91.60 1.40 93.00 91.60 1.40 93.00
三.住宅电度电价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四.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五.到村一级台变电度电价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备注: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分摊1分/千瓦时,专项用于农网整改还贷。
3、到村一级台变电度电价为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