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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五条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七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当单位计发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顺序实行“轮候制”。1.无房离退休职工;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3.已购商品房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4.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5.其他。


    第八条  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名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附件2);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本人和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户平面图、批地建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等(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四)工龄未满20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附件3)。
  二、单位审核、上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实际工龄等表中由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按房改政策规定,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按户填报《申请表》中有关内容,经单位房改部门、纪检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表》和本条第一款所需附送的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各单位应对上报审批的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情况、工龄、职级、拟发补贴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0天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汇总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4),在《审批表》上“公示意见栏”内签署公示结果、加盖纪检部门或工会部门公章,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和到位计划后,将《审批表》连同每户的《申请表》和《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和配偶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三、审批。省直房改办根据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面积、额度等进行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在《审批表》上签署有关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依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资金划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度,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并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从第二年开始计付利息。计息方法:满年计息,不满年不计息。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到位计划,逐年将资金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中:各单位申请从城市住房资金或财政专项补贴安排的住房补贴,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因资金逐年到位而应付职工个人帐户的利息,由单位从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列支。
  省直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按轮候制的原则,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住房补贴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提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5)给予提取。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时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转帐支付。
  (三)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含经济适用房)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凭有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提取。
  (四)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附件6),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取。
  (六)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


    第十条  纪律约束。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制度。
  发现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多领等违规违纪行为,冒领住房补贴的,取消其本人住房补贴,并按规定严肃查处;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依法追回并按贪污论处。
  发现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致使非法领取或多领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个人住房补贴,依法追回已经领取住房补贴,并暂停该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提高发放住房补贴基数和比例的,责令退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房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简化程序。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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