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张某某、游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魏某、张某某、游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魏某、张某某、游某某犯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