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家沟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因欠刘某某x元,为刘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我村原欠刘某某x元,大写柒万元五仟元正,计划在2008年12月份村委换届后立即支付,若到时不能支付,我村同意从2006年4月1日起计付利息,月息1.2分,至还款之日止。08.10.11日”。该还款计划上加盖有张家沟村民委员会行政印章及村党支部印章。此款经刘某某讨要,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一直未付。另查明:x元本金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按月一分二厘利息计算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家沟村民委员会所欠刘某某款项,经刘某某同意后为刘某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张家沟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刘某某要求张家沟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家沟村民委员会的辩称理由,没有证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刘某某x元。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张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刘某某提供的还款计划x元缺乏事实根据。还款计划是刘某某本人自己所写,上面没有村委的财务印章。该份证据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刘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张家沟村民委员会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某某持有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并加盖有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公章。故还款计划书是真实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现刘某某要求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李某军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玉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