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家沟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因欠刘某某x元,为刘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我村原欠刘某某x元,大写柒万元五仟元正,计划在2008年12月份村委换届后立即支付,若到时不能支付,我村同意从2006年4月1日起计付利息,月息1.2分,至还款之日止。08.10.11日”。该还款计划上加盖有张家沟村民委员会行政印章及村党支部印章。此款经刘某某讨要,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一直未付。另查明:x元本金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按月一分二厘利息计算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家沟村民委员会所欠刘某某款项,经刘某某同意后为刘某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张家沟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刘某某要求张家沟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家沟村民委员会的辩称理由,没有证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刘某某x元。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张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刘某某提供的还款计划x元缺乏事实根据。还款计划是刘某某本人自己所写,上面没有村委的财务印章。该份证据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刘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张家沟村民委员会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某某持有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并加盖有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公章。故还款计划书是真实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现刘某某要求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巩义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李某军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玉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