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4日,河南省尉氏县人。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5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2日被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蒋某某购买了开封县X乡X村李某某、李某某两家田地内的310棵杨树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蒋某某组织人员将该批杨树予以采伐并卖掉。经林业部门鉴定,其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为37.3222立方米。2009年5月13日19时,尉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卖树的证言,有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买树不办采伐证进行采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8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