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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xx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xx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0)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xx组已按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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