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凌龙,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
被告何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