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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凌龙,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

被告何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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