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张某与张某、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XX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申请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张某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李XX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XX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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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振峰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马敬微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董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