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宏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2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宏亮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方宏亮在西峡县312国道莲花办事处路段,发现张××推一辆自行车沿路南人行横道自西向东行走,遂从张××后方掐住其脖子,用拳头击打张脸部,将张××身上的现金100元、银行卡一张、金立手机一部抢走后离去。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方宏亮在西峡县312国道莲办事处路段,发现张××推一辆自行车沿路南人行横道自西向东行走,遂从张××后方掐住其脖子,用拳头击打张脸部,张××交出身上的现金100元、银行卡一张、金立手机一部后方宏亮离去。
后方宏亮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方宏亮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另有现场照片、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宏亮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方宏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宏亮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主动交纳了罚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宏亮的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