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邻居吴xx因有矛盾,201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将吴xx打伤,经鉴定吴xx右前臂及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王某x、王某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王某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