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亨物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翊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临,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上诉人郑州中亨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中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元、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