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杨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5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冀x号三轮汽车,行驶至安阳市文明大道与中华路路口时,将骑电动车的张某撞伤。被告人田某某在驾车逃逸时,被群众堵截后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5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驻车制动不合格并超载的冀x号三轮汽车沿安阳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大道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同向而行至文明大道左转弯的被害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重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肇事后即驾车逃逸,当其逃至永明路东段时,被群众拦截,其弃车逃逸。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其驾驶冀x号三轮汽车在中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相撞后逃逸的供述与证人马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杨某关于在中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看到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三轮汽车与骑电动车的张某相撞后驾车逃逸,被冯某某驾车堵截后弃车逃跑的证言相一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冀x号车辆行车证、车辆信息表、称重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及被害人张某伤情鉴定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超载且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特别恶劣的情节。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至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代理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