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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益阳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9  当事人:   法官:蔡海鹰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夏某之母,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定胜,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富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益阳市中心医院医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夏某与益阳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夏某与中心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某的法定代理人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定胜,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福康、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人民法院(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蔡海鹰

审判员向伟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某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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